近来,陕西、吉林、湖北等地多所幼儿园被曝长期给健康的孩子服用药品,引发全社会极度关注。至今,家长抗议,民众不解,质疑声不断。3月18日,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还联合发文,明确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健康服务管理的拉网式排查。
根据媒体报道,从身体检查情况看,吉林市卫生局对涉药幼儿的体检报告表明多名儿童的身体已受到伤害。湖北宜昌市涉事幼儿园的孩子家长称,自己的孩子入园后陆续出现肚子痛、心慌、皮肤痒、呕吐、头晕等状况。有的孩子还经常哭着说腿疼。有家长看了园内一段监控视频说,“看到孩子们仰头喝药的情景时,不寒而栗!”事实证明,幼儿园的行为已经给广大幼儿身体造成了莫大的伤害。有的伤害可能还在潜伏着。广大幼儿家长也遭受着极大的心理创伤。
追及幼儿园的行为动因,某涉事幼儿园负责人竟称,给孩子服用“病毒灵”,是为了“预防感冒、增强抵抗力,提高出勤率”。为了提升出勤率,给健康孩子服用处方药,拿孩子们的生命健康开玩笑,这种行为不只是别出心裁,简直是匪夷所思。
与以往报道的幼儿园老师摔打幼儿的情况相比,此次给健康孩子喂药的行为,再次丧失了师德的底线。除了道德谴责之外,接下来,如何进行法律问责成为对相关部门社会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
据报道,3月13日,西安市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两所涉事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园长及保健医生等5人予以刑事拘留。几天后,吉林市也对涉事幼儿园的3名相关责任人予以刑事拘留。湖北等地尚未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上述部门启动刑事追责机制当然十分必要,但会不会就此了结此事,则是笔者心中甚为担忧的,因为这种做法以前不是没有过。
必须明确,在中国,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这三种责任形成一个责任体系,它们之间不是互相孤立、互不相干的,也不是只能存在其一的。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事件背后,往往潜在着多种责任并存的可能,例如管理部门的过失责任。所以,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事件(案件),除了对直接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责任。
在此次幼儿园喂药事件中,据通报披露,自2008年11月至2013年10月,西安的枫韵幼儿园先后分10次购进“病毒灵”5.46万片,而事发时药监部门在该幼儿园现场检查发现5瓶共计1000片“病毒灵”。从官方通报的数据来看,至少有5.36万片处方药“病毒灵”在非诊疗机构的幼儿园消失了。幼儿园给孩子们服用该药品已长达数年之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教育部门岂能以“发现不了”作为解释?这样的教育部门应该为长期以来流于形式、疏于管理的检查监督付出代价。
再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上述涉事幼儿园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4家医药批发零售企业先后分10次购进“病毒灵”5万余片。如此长时间轻易地“冒用”医疗机构名义大批量采购处方药,当地食品医药监督部门是否应该检查发现呢?造成今日如此严重的后果,食品医药监督部门已经涉嫌不作为,但相关管理人员是否承担责任至今未见动静。
以笔者之见,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此次幼儿园喂药事件负有直接的管理失职责任,鉴于此事已经造成伤害幼儿身体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上述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至少应该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随着调查的深入,如果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则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因为幼儿园喂药给幼儿造成身体伤害的,则应该由相关幼儿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更是没有疑问。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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