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市教委关于2008年上海高校辅导员专题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02-18 浏览:
沪教委德〔2008〕9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精神,加大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力度,推动辅导员开展研究型学习,进一步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根据教育部《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教思政厅〔2006〕2号)和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4号)文件精神,现就2008年上海高校辅导员专题培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
专题培训工作由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委托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建桥学院等8个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水产大学等5个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区域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承担。
二、培训对象
全市高校专兼职辅导员。各高校学工部门根据《2008年上海高校辅导员专题培训计划表》(见附件1),每次专题培训推荐3名左右辅导员参加,确保专职辅导员分批轮流参加专题培训。
三、培训专题及时间安排
2008年将设27个培训专题,每个培训单位分别承办2个培训专题,“培训基地”面向全市开展培训工作,“示范中心”主要按区域划分情况承担各自区域内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专题培训任务(“示范中心”辐射区域范围划分情况见附件2)。培训专题及其大致时间安排详见《2008年上海高校辅导员专题培训计划表》,各专题培训具体时间由“培训基地”和“示范中心”届时通知。
四、培训费用
采取“培训基地”和“示范中心”补贴与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学校承担部分经费相结合的方式。
五、考核方式
以提交论文方式为主,结合培训考勤、课堂表现及学习小结等情况综合考察。培训结束后,需由“培训基地”或“示范中心”在《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手册》上登记考核结果并盖章确认。
六、培训要求
(一)各“培训基地”和“示范中心”应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特色和资源优势,科学设置培训专题,创新培训形式,配备优秀教师,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每项专题培训应不少于3天24个学时,课程设置应不少于4次专题讲座,同时安排1次以上的分组讨论。
(二)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组织辅导员参加,确保专职辅导员每年每人至少参加1项专题培训或职业化培训。
附件:1.2008年上海高校辅导员专题培训计划表
2.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区域示范中心辐射区域范围划分表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区域示范中心辐射区域范围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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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上海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理工大学、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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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达学院、济光学院、邦德学院、贤达学院、同科学院、震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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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物理研究所、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技术物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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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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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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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侨学院、建桥学院、中桥学院、民远学院、电影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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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上海分院、有机化学研究所、生命科学研究院、上海天文台、声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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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海关学院、上海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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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外国语学院、托普学院、思博学院、太平洋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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