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替人考试而被学校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郑州市一大学毕业生将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母校为其补发学位(本报11月24日曾对此案进行报道)。12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毕业生胜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原告学生系被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03届本科毕业生,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被告虽不是行政机关,却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受教育者行使授予学位的职权。故原、被告之间因授予学位而引发的争议是行政诉讼。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间提交对原告进行学位评审及不颁发学位证书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也规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因此,被告制定的《学生手册》中关于“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上述国家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根据校规作出取消原告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属适用依据错误,遂作出判决:被告学校须在60日内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被告郑州航院有关负责人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明确表示:即使法院判学校败诉,学校也不可能给这名毕业生补发学位证,“因为这无疑相当于给考试作弊开了口子”。因此,此案原告毕业生能否真正拿到学校为其补发的学位证,目前仍属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