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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排名惹的“祸” 大学排行榜引来“口水战”

来源:   时间:2003-06-19  浏览:

正值高考结束之际,“网大2003年中国大学排行榜”6月10日揭晓,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大学排行榜的关注。自1987年中国大学排名问世,大学排行榜走过了16个年头,至今已有十几家单位发表了30多个大学排行榜。前不久,一本《挑大学选专业》的新书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其中原因就是这本新书公布了“2003年中国大学一百强”与所谓的“中国一流大学排行榜”。

研究报告等于科学定论吗?

“2003年中国大学排行榜”是《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自1993年以来,公开发布的第8个中国大学排行榜;也是《中国高等教育评估》和《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这两个学术期刊连续第7年双双刊登《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的年度研究报告。有专家因此提出质疑,这是一份研究报告,发在学术期刊上本属正常,但是作为研究探讨性的课题报告,怎么能在尚未得到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就当作科学定论在媒体上闪亮登场呢?甚至还赶在学子填报大学志愿之前急急地放入《挑大学选专业》一书,去作为“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填报志愿时参考”。这就有些背离了科学研究的运作程序而趋于市场化、商业化操作了。

由于历史原因,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不同于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重点大学。前者一般以综合性大学为主,后者的产业部门性很强。即使是教育部所属的大学,也有以文理为主与以工科为主的大学,如此差别很大的大学怎么进行类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它们与综合性大学、工科大学又有很大的不同。还有一些是具有特殊行业性质的大学,如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及外语、艺术类大学,在如此排名之下,它们岂能与所谓的“一流”有缘。主办者排名时所体现出来的重理轻文、厚此薄彼,显而易见。

就以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为例。清华的自然科学得分127.28,北大的社会科学得分26.98,也就是说,社会科学“老大”的分量只有自然科学“老大”的五分之一。院士是现行评价体系中最重的砝码之一,但社会科学没有院士。社会科学的“权重”太小,是排行榜如此“倒挂”的直接原因。有网友评论到,这种排行榜就像要在一个著名文学家和一个著名数学家之间分个谁高谁低一样。香港科技大学荣誉校长吴家玮曾批评过这种乱排名现象,说目前的大学排名就好比是把眼镜与苹果相比,结果非常滑稽。

去年七月底在北京召开的“中外大学校长论坛”,许多大学校长就对大学排行榜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给大学进行排名,实际上是很难评定的,因为其中内容复杂,各个指标标准不一,比如经费问题,文科和理科的投入就相差很大,所以从整体上,根本无法把各个大学进行所谓“综合比较”。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意义,而且会损害一些大学的名誉,也不利于这些大学的自我定位。

大学排名,利还是弊?

对于目前社会上方兴未艾的各类排行榜,一些专家提出了这样的看法:排行榜实际上也是一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公众信息。既然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其中就有正确引导和误导两种可能。

“2003年中国大学排行榜”评估委员会的负责人武书连认为,这个排名至少有四点实际意义:一,对于学生和家长在选择大学时能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二,能有效促进大学的竞争,引导教育资源的流向,大学排名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竞争机制,把学校的实力告诉社会,就是要让学校增加危机感,奋勇向上;三,排名还可以反映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反映学校存在的诸多问题;四,可以吸引国人关注高等教育,拉近了大学和公众的距离。

我们不可否认大学排名在引导学生择校、促进大学竞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样的排名是否真的就如想象中的那样有意义呢?在当前政府教育经费不足的形势下,政府和社会分配给高等教育的资源必须合理配置,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大学排名是否真的能够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呢?有网友曾撰文:“大学排名给榜上有名的大学争取到了更多的资金与资源,其结果是让‘马太定律’在大学发展的过程中重演——穷校愈穷,富校愈富。”其实,对于学生、考生和家长等人群来说,与其说是关心大学的排名,倒不如说是关心这所大学毕业生的工作好不好找等现实问题。而对未排上名的大学来说,大多数并不较真,顶多一笑置之。

然而,大学排行榜的误导作用同样不能忽略,排名不当既会损害学校声誉,又会影响学子的就业等,特别是对即将毕业的学生就业和即将报考大学的学生填报志愿更会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如今,用人单位睁大挑剔的眼睛来审视学生就读学校的位次和学历的高低真假;高三毕业生家长更是睁大眼睛来搜寻那些“榜”上有“名”的高校。从这一点来看,排行榜至少是影响了生源的合理配置,影响了正常的招生环境和就业环境。

大学排名该不该规范?

大学排行榜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生活,而目前发布大学排行榜的有中介机构、地方媒体等,各自所依据的评价指标也不尽相同,那么国家教育机关对大学排行榜有无相关规定,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排行榜该不该规范?

谁有权进行大学排行?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个人可以进行大学排行的授权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反,《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有“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这种监督应当包括社会的监督,社会对大学的排行无疑是实施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应该说,大学排行主体的多元化是一种发展趋势。如果政府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观念和措施来对待大学排行,则必然会出现由于管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带来的弊端。

当然,政府的介入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某些机构或个人会出于某些非正常目的,从事大学排行活动,这种排行的结果经过大肆渲染,往往会给公众带来一种误导,给有些大学带来一定的不利。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教育事业的管理者,有权对大学排行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个大学之间不是不可以比较,但要设计科学的评价指标,以及说明为什么要这么比较,比较的目的何在。比如英国的大学评比是为了政府拨款,不是为了评论谁是第一、谁是一流。科学的评价是公正的评价,至少应该让大多数大学接受,特别是评价委员会的组成应为各方面所接受,为国家所承认。如果为了迎合市场的要求,轻言这个大学第一,那个大学——流,这对中国大学排位肯定是非常不科学不严肃的行为,必将误导青年与家长,如此的大学排行榜就应该规范。

人民网200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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