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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教育部门认定八种收费属于乱收费

来源:   时间:2003-04-03  浏览:

针对教育行业的个别乱收费行为,重庆市日前出台的《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界定了以下8种收费属教育乱收费:

一是未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越权或擅自制定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二是向中小学分配收费任务或指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以办教育为名乱集资;三是违反规定,强迫学校订购或向学校硬性摊派报刊、书籍、资料;四是违反规定,将教育附加费以及其他不应向学生收取的税、费交由学校向学生收取;五是中小学不按照规定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取杂费、代收费等费用;六是中小学以“捐资”、“赞助”、“补课”等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交费;七是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向学生结算或多收不退;八是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以及挥霍浪费。

该《规定》明确指出,将对发生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按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等处分。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党政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小学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以各种名义发奖金、补贴等,也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国教育报》2003年4月3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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