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银行公司Ocean Tomo对美国一些大企业进行了分析,发现美国500强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占其市场价值的百分比,由1975年的16.8%激增至2005年的79.7%,无形资产已成为公司战略性的竞争优势。为此,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就变得尤为重要。今年,美国苹果和韩国三星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大战可见一斑。跨国公司已把知识产权作为战略竞争优势。最近几年,国际上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批评日益增多,中国本土公司所面临的知识产权诉讼也越来越多。
确实,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一个国家有正面的效应。一个拥有强有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国家,对本国的进口及吸引外商投资有正面的影响,因为跨国公司更倾向于许可出口,或者直接投资到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的国家。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信任,会阻碍他们出口先进技术。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指出,外部技术转让可以为本土技术提升带来更大的潜力。而一个国家在发展初级阶段,往往通过外资公司和中外合资来引进技术。如,日本在发展初期就通过专利许可、合资企业、外国公司的资本加入及雇用美国工程师。
另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能间接促进本土创新和内生研发。因为技术出口国在技术交易中要求非常高的价格,有时甚至是正常价值的好几倍,而且往往保留核心技术。由于对知识产权问题不熟悉,很多本土公司花了大量的钱,却引进无效或不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所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不仅仅是因为外部的压力,更多也是来自内部的需求。思科告中国华为,反而促进了华为的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之后,华为与许多跨国公司发展成了合作关系,这些跨国公司也从老师变为竞争者与合作者。虽然跨国公司执行的专利战略,一方面破坏了正常的技术转让,但它又强迫中国本土企业开发新的方案,间接地促进了中国本土创新能力的提升。
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为满足世贸组织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TRIPS)的要求,在2001年修改了专利法。尽管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对技术转让和中国公司追赶的净效率还难以估量,但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国际和中国公司,还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比如刺激了跨国公司和中国企业的创新。尽管外国企业对中国专利体系有怀疑,但跨国公司在战略使用中国专利体系方面还是做得很好。虽然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很弱,但跨国公司在定位上游技术方面,采用了有效战略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在商业利益最大化方面也做得很到位。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正面效应,更多存在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或者技术能力的国家,而对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和技术能力有限的国家,一开始就实施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阻碍本国经济的追赶。当一个行业还离技术前沿很远的时候,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反而可以促进技术发展。
美国在经济发展追赶期间,也采用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促进本土企业的发展,如本土企业可以通过修改或者改进国外的发明来申请专利。而且美国在经济追赶时,其他国家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意识还不够强,很多国家都没有知识产权体系。如德国到1870年代才采用了国家专利体系。而瑞士和荷兰在19世纪大部分时间还没有国家专利体系。同时,美国内部的知识产权体系,对美国以外的专利保护也非常有限,这种情况到19世纪后期才有所改善。
尽管美国对国外发明的专利保护相对比较弱,但是国内专利体系则采用更低申请费,较容易获得专利等,来促进专业发明者和代理商的成长,对19世纪美国经济追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由此可见,对一个国家来说,处在经济追赶期间,理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处在发达期间是不一样的。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应是不一样的。国家应该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来改变它们的知识产权战略,而不是采用固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这样也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促进创新发展的目的。中国现今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在履行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应首先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和追赶。
(作者任职于同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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