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欧盟对中国的航空公司再次发出警告,表示如果在6月中旬前中国航空公司拒绝透露2011年的碳排放量数据,欧盟将对相关航空公司采取惩罚措施。这是欧美发达国家以“碳关税”和气候变化问题为筹码,向我国的又一轮施压。
实际上,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由科学问题发展成为环境、科技、经济、政治和外交等多领域交叉的综合性重大战略问题,与其相关的“碳关税”问题的实质已与国家发展权和国际政治的主导权相关联,成为当今世界低碳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国际争议的热点问题。我国应积极寻求应对之策,避免“低碳”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的新的国际贸易壁垒。
“碳关税”成为国际政治经济主导权的博弈筹码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即对来自碳排放较高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该理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倡议欧盟国家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征收商品进口税。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和“碳关税”的相关条款,完善希拉克的“碳关税”理念并付诸实施,随后这项提议得到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认同和响应。欧盟宣布2012年1月起对出入欧盟的国际航班征收15%的航空碳排税。
“碳关税”的实质是在当今世界低碳减排的发展趋势下,欧美发达国家企望抢占低碳战略制高点,利用“碳关税”向中国等新兴发展国家施加环境压力,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遏制新兴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维护现有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格局,并逐渐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困局。“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有关“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当前形势下提出实施“碳关税”,将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2009年7月中国表态坚决反对。
美国提出和实施“碳关税”政策,试图以低碳绿色产业带动经济复苏并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虽然美国的货物贸易长期处于逆差,但服务贸易顺差却保持国际领先地位。1993—2006年,美国服务贸易的顺差一直在600—800亿美元间波动,但到2008年,美国服务贸易的顺差上升到1443亿美元,近年来迅速提高了低碳、高科技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比例。美国提出2020年和2050年的碳排放水平要分别比2005年的水平降低14%和83%,主要是依托于美国的经济、科技实力和低碳产业布局。美国将借机完成本国碳排放产业的革命,从而成为全球低碳产业的主导者、规则制定者、定价权控制者。
开征“碳关税”,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是稳赚不赔,但对于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将为碳排放付出额外代价。随着发达国家基本完成第一、二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欧美发达国家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低附加值、高能耗、高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过程包含了大量的化石碳。
“碳关税”理念的国际局势已演变成欧美发达国家与新兴发展国家之间的博弈。
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中第20条规定,“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这为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依据。当然,“碳关税”正式开征前10年内,世界各国将通过协商最终确定“碳关税”征收的对象、范围和标准。这10年的时间也将成为世界各国低碳战略利益博弈的白热化时期。
开征“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巨大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碳税和能源税,但2009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增加比例已居世界首位,达到75.19亿吨。由于我国在《京都议定书》中没有承担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我国向美国和欧盟出口的高含碳产品,必将会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将产生以下主要影响:
一是增加我国高碳产品出口的成本和国际市场价格,削弱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研究结果显示,以10美元/吨的“碳关税”测算,我国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八大高碳产业,其碳税将近110亿元,占贸易额的1.28%。
二是引起我国制造业出口额下降。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承接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高能耗、高碳的重化工业和低端制造业的产业转移。目前,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国市场已经开始在纺织品服装上使用“碳标签”。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宣布,到2012年沃尔玛将实现95%的商品供应商必须获得社会与环境标准最高评分。一旦开征“碳关税”,进口商选择产品,特别是选择用于政府项目或社会公益的大型项目的产品时,必然要考虑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碳排放的控制情况。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2020年在排放权可交换且通过公共转移支付和排放交易抵消减排的成本情形下,减排将致使我国工业出口下降11.7%,远高于世界工业出口的平均降幅1.9%;而美国和欧盟的工业出口却分别会增幅5.0%和6.5%。另有研究显示,若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的“碳关税”,将致使我国工业品出口量减少3.53%。
三是“碳关税”将致使中国高耗能产品出口比重下降,因此我国将调整改变出口商品和贸易结构。目前,我国钢铁、火电、水泥、玻璃、石化等高耗能产品单产能耗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向世界出口高碳产品的增长迅速,2004—2008年间,中国钢铁、化工产品和纺织品出口占世界总量的份额分别从5.12%、2.68%和16.98%上升到12.09%、4.65%和26.08%。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也将会促使我国对企业的能源消费征收碳税,这将改变我国企业生产投资结构,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将不存在。从目前已有的“碳关税”的计算上看,“碳关税”是一种基于交易的间接关税,其主要计算规则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规则,每加仑石油可排放约20磅的二氧化碳。因此,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0美元的关税,就意味着对每加仑石油征收1美元的关税。化石燃料价格的上涨,必定提高我国高耗能产品的生产成本。据估计,一旦“碳关税”全面实施,中国可能面临约26%的关税,出口量将会下降21%。
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建议
根据累计碳排放预算的不同分摊情景进行推算,我国的碳排放量将在2020—2030年之间达到峰值。我国尽早达到碳排放量峰值,并形成拐点的途径是力争与世界低碳科技革命并驾齐驱,避免被动应付。
应对“碳关税”我国首先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在全球低碳经济转型大趋势下,我国面临的环境压力和跨越式发展的机遇并存。以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低碳经济是我国转变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产业、实现经济结构升级与转型的机遇。建议放宽能源优惠政策领域,尽快培育和扶持新能源产业。加强节能减排与清洁能源技术攻关,攻克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氢能与燃料电池等非化石能源领域的关键技术,增加清洁能源的供给,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度。
要不断优化传统产业生产工艺和产业链结构。加强对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减少高碳产业的碳排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低碳前沿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加强提高生态效率的生态产品开发,培育低碳经济特征的新兴产业群、高新技术产业群和现代服务产业群。建立高耗能、高碳企业生产过程能源消耗管理机制,建立低碳生产示范企业并大力推广应用低碳生产技术。
同时也应不断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与规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碳排放评价指标体系。尽快推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机制,研究提出碳排放总量的对内控制目标。加快研究和出台碳排放指数、碳排放途径及计量指标体系,采用碳排放指数与污染指数标示,调控高碳排放量指数和高污染产品。鼓励企业选择低碳排放量的技术路径,实现对产品生产、乃至行业和地区的气候变化的定量分级与管理。引导和帮助企业重新规划制造工艺和生产流程,降低产业中间链条的碳排放,实现“低碳生产”。
(作者:科技部高技术中心,同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