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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明: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需重构治理体系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时间:2025-02-27  浏览:

从企业上市关键期遭遇专利狙击,到小微商家因一张网络图片被批量起诉,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已成为某些市场主体的“商业武器”。不仅扭曲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更对市场秩序与创新生态造成负面影响。破解这一困局,需直面三个核心问题:为何恶意诉讼屡禁不止?如何划清正当维权与恶意诉讼的边界?司法与企业又该如何协同应对?

恶意诉讼的泛滥,本质上是市场逐利行为与制度漏洞共振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约32%的恶意诉讼与竞争对手的商业阻击直接相关。例如,“灵某公司反诉金某公司恶意诉讼案”中,金某公司明知其专利权利基础不稳定,仍在对方上市关键期发起专利诉讼,索赔金额精准匹配信息披露规则,意图阻碍其上市进程,打压竞争对手。这种“诉讼狙击”的背后,是侵权成本与收益的严重失衡,中国政法大学2022年调研数据显示,恶意诉讼的平均违法成本仅为预期收益的7%。

授权制度缺陷和法律规制滞后也加剧了治理难度。司法部门在处理恶意诉讼时,往往陷入“识别难、认定难、惩戒难”的困境,现行法律对“恶意”的界定模糊,赔偿机制局限于直接损失,商誉损失、市场机会丧失等间接损害难以获赔。浙江某电商企业虽在恶意诉讼中胜诉,但仅获赔2.3万元直接损失,而因账户冻结错失618大促,损失超800万元潜在收益无法获赔。另外,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分立,形成“侵权等确权”的尴尬局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数据显示,35%的专利侵权案件因等待无效宣告结果被迫中止审理,平均延误16个月。此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因无需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差,成为恶意诉讼高发领域。某企业统计显示,其遭遇的恶意诉讼中,78%的涉案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但平均需投入87万元应对诉讼。

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关键在于厘清其与正当维权的界限,综合“权利基础、主观状态、损害后果”三大要素综合判断。

首先是权利基础的合法性判断。恶意诉讼的权利基础往往具有明显瑕疵,如明知专利因欠缴年费失效仍起诉、将公有领域技术恶意申请专利后诉讼;其次是主观状态的恶意性判断。实践中通常需结合明知状态和诉讼目的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知晓权利无效或侵权不成立,如明知其技术已公开仍申请专利并起诉,构成“明知而为之”的直接故意,是否以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核心目标,如选择对手上市关键期起诉,索赔金额显著高于合理范围;三是损害后果的相当性判断。正当维权即使败诉,通常不会造成对方超出合理范围的损害,而恶意诉讼则会伴随滥用程序(如重复起诉、恶意保全)或虚构事实(如伪造证据),导致对手重大损失。

遏制恶意诉讼不能止于个案纠偏,更需构建司法、企业、行业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

司法机关要从“被动裁判”转向“主动治理”,通过精细化裁判规则压缩制度套利空间。进一步明确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包括权利基础瑕疵、诉讼时机异常、索赔金额畸高等“恶意”判断要素;建立恶意诉讼识别系统,通过分析起诉频率、诉讼时机、权利存续期间、索赔金额偏离度等指标,预先识别恶意诉讼;探索“反向行为保全”制度,允许被告在提供担保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破解“以诉施压”困局;强化反赔机制与惩戒力度,扩大恶意诉讼赔偿范围至间接损失(如商誉损害、上市延误),适度适用惩罚性赔偿;构建跨部门信用惩戒网络,将恶意诉讼主体纳入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领域联合惩戒名单,提高违法综合成本。

企业应加强风险防控与主动应对,将知识产权管理从“成本中心”转化为“战略资产”。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监控行业专利动态及竞争对手专利布局,预判潜在诉讼风险;强化证据保全与诉讼策略,及时固定权利无效证据(如现有技术资料、在先销售记录);积极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反赔诉讼,化被动为主动。

行业协会则有必要发挥治理的补位作用,倡导诚信减少企业逐利冲动。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正当维权自律公约,提供维权指引,禁止恶意诉讼,对违规会员企业实施行业禁入。同时,探索搭建“恶意诉讼联防平台”,收录已被生效判决认定的恶意诉讼主体信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本质上是重构法律工具与商业伦理的平衡。当专利从“创新的勋章”异化为“诉讼的弹药”,整个社会的创新基因将遭受不可逆的损伤。唯有通过多方协同治理,才能遏制“维权异化”对创新生态的侵蚀,让知识产权制度回归激励创新的本源。

(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导,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委员会主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

链接:http://www.shfzb.com.cn/shfzb/html/2025-02/26/content_150505_18903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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