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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可:封杀汤唯的替罪羊逻辑 板子应该打在谁身上?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08-03-31  浏览:
  “只要符合中国的规定,符合中国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想这些都应当是被允许的。”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被问及封杀令时说 
  “汤唯被封风波”再次暴露了文化管制和文化发展间的尖锐矛盾。此事涉及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板子究竟应该打在谁身上?《色·戒》男主角梁朝伟露得比汤唯更加彻底,但毫发无损;导演李安应是此情色电影的始作俑者,却没有关于制裁他的风声;作为投资商的美国焦点影业公司、香港安乐影业公司、在港中资企业银都机构电影公司和上影集团,都没有被制裁的迹象。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作为其中重要投资方的银都机构,是一个同广电总局不无关系的驻港企业;而为该片提供许可证的上影集团,更是广电总局的分管机构。这些机构先是积极投资,继而又提供许可证,最后又允许其在中国各地上演,但结果却要严词地制裁一个弱小女演员。
  这难免让人想到“替罪羊的逻辑”——而选择羔羊的标准,必然是她(他)的弱小性、无反抗性和最低副作用性。
  “封汤”触发了普遍的声援,当事人李安和梁朝伟都挺身执言,就连那些激烈的“持不同色见者”,都转而为汤唯高调鸣冤。所有这些变化,完全出乎管理部门的意料。
  假定电影主管部门有一万个制裁汤唯的理由,那么封杀的对象应是影片,而非女演员所代言的广告。汤唯介入的某化妆品广告,并没有任何情色内容。《色·戒》(事)未被禁演,而汤唯(人)却遭封杀,其演艺生涯面临重创,并牵累其产品代言公司公司陷入品牌危机。所谓“对事不对人”之说,遭受质疑。而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3月13日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在被问及封杀令一事时,说:“只要符合中国的规定,符合中国的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想这些都应当是被允许的。”此番言论,含蓄批评了封杀令的做法。
  广电总局日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其中有关色情的第三条作了重大增补:“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同性恋、自慰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尽管如此,打板子的标准究竟在哪里,依然语焉不详,根本无法成为科学管理的依据。导演冯小刚对此曾诘问到:“扣子解到第几粒才算色情?”
  在中国文化史上,“色情”这个罪名,向来缺乏明确标准。例如,接吻长期以来都被电影审查当局视为“色情”,因为它会玷污广大无产阶级观众的纯洁灵魂。这种清教徒式的管制,直到80年代才被部分修正。邓丽君歌曲在80年代的罪名恰恰就是“色情”,因为它们充满“肮脏低俗的台词”和“下流的气声”。并连带李谷一等内地歌手的抒情歌曲,都沦为“资产阶级的靡靡之音”。
  “色情”的界定,竟是如此宽泛,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而更不可思议的是,这种大而无当的罪名,在经历了近60年的历史轮回之后,没有获得技术上的任何改进。以所谓“一脱成名”定罪,更是难以令人信服。渴望成名,何罪之有?而若是“一脱成名”有罪,那么究竟需要脱多少次后成名,才能获得赦免?而要减少汤唯曝光率,又该减到多少次才算达标?
  此前的“脱衣嫌疑犯”,女星包括范冰冰(《苹果》)、章子怡(《艺伎回忆录》)等,男星则有梁朝伟、佟大伟和梁家辉等,都未见被出手制裁,而仅对汤唯一人痛施大板,显然违反了公平的原则。
  此外,禁黄不禁暴,更暴露出文化管制的失衡。“电影审查标准”明文规定,严禁夹杂凶杀、暴力、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等,但今年来热播的影片《集结号》和《投名状》,以及银屏上的各类武打剧,都以暴力和血腥镜头著称,也未见相关部门虎颜动怒。对“色情”的管制日益严厉,为何却对影像暴力的管制却日益松懈?
  不仅如此,“封汤”事件还引发了来自法律界的强烈非议。此举被认为是滥用公权,也就是以执法名义,公开侵犯个人权力,把公共政策变成伤害艺人的老鼠夹子。针对这种行为,如果汤唯本人和广告商提起民事诉讼,向司法层面寻求公正,有关职能部门将陷于更加尴尬的处境。
  而摆脱上述种种行政困境的唯一办法,就是彻底告别旧的行政思维,改变模糊定性的传统,对所谓“色情”(暴力等)的定义,作科学细致的量化规定,找到那个划定“色情”与“健康”的“第N个扣子”,并且放弃陈旧的“计划时代”的文化管理模式,尽快推出电影分级制度,完成影视管理的现代化转型。
  尽管失去了广告代言的高额报酬,但这场充满戏剧性的献祭,要是能够反促文化体制的变革,羔羊汤唯便将永垂于青史。这不仅是汤唯本人的万幸,也是中国电影及其观众的福音。
    (作者为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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