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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才:先富和后富会导致两极分化吗

来源:解放日报   时间:2007-04-02  浏览:
  问:日前,有知名学者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根本不存在两极分化现象,现实的情况是一些人在生活水平上提高得快些,一些人提高得慢些。但也有人认为,先富起来的人越来越富了,却并没有明显地带动其他人,社会越来越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想请教的是,“先富”和“后富”会导致两极分化吗?如何看待当前存在的收入差距拉大现象?
  ———上海金桥路孙正强
  

  答:当前,我国国民之间在收入上存在差距,这是事实。根据现状和趋势判断,有人认为中国已经出现了“两极分化”,有人则提出中国尚不存在“两极分化”。到底该怎样认识和判断这一现象呢?在我看来,首先应该弄清楚什么是两极分化。

  “两极分化”这个词,看似简单,但要给它一个准确的、概括性的定义却并不那么容易。邓小平同志曾多次使用过“两极分化”这一概念,却没有专门阐述过什么叫“两极分化”。但从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中可以发现,他对“两极分化”还是有一个基本判断的。其一、“两极分化”是与“共同富裕”相悖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属性,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其财富属于人民;两极分化则是“资本主义邪路”,其财富属于少数“资产阶级”。其二,“两极分化”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是“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邓小平同志对两极分化的理解、认识、判断和描述,符合民众的感知和社会认同。一般来说,穷的穷、富的富,穷的越穷、富的越富,就是两极分化。也就是说,存在贫富差别且这种差别较大甚至越来越大,就是两极分化。共同贫穷、共同富裕和贫富有所差别但差别并不过分悬殊,都不能被视为“两极分化”。

  所谓的“贫”、“富”,除了“绝对”贫困、绝对富有,即用公认的贫困、富裕的基准线判断外,还有一个“相对论”判断,即贫、富是“比较”而言的,人们对贫、富的判定,总会有一个参照坐标。不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阶层,判断其贫富有三大参照坐标系。第一,纵向比较。即自己与自己比,今天的自己与昨天的自己比较,是更富裕了,还是更贫穷了。第二,横向比较。即自己与他人比,自己是比他人贫困还是比他人富有。第三,自我主观认定。即自我感觉或认为自己是贫困还是富有。

  具体来说,从纵向比较的视角看,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绝大多数人的收入都有所增加,生活水平和质量都有所提高,“差距”仅仅是增长和提高的幅度不同而已。今天与昨天相比,绝大多数个人和群体确实是更富裕了而不是更贫穷了。富者愈富的现象是有的,但穷者愈穷极少。所以由此判断,“先富”和“后富”的实践并没有导致“两极分化”的出现。

  从横向比较和个体主观认定的视角看,当前,不同群体之间确实存在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在个体内心的主观感受判断下,贫穷者与富有者相比,差距确有越来越大的发展趋势。这种视角和观点,在公共平台上具有强烈的传播效力和感染力,有一定的群众代表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去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社会和谐稳定问题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经济地位”(富裕或贫困度)方面,认为自己属于“上层”的只占0.5%,属于“中上层”的占5.4%,属于“中层”的占39.6%,属于“中下层”的占29.1%,属于“下层”的占24.5%。这表明,城乡居民社会经济地位自我认同普遍偏低,这里面不排除民众习惯用自己对物质财富的渴望和高标准的满足程度等情况来判断现状的贫与富。

  居民收入差距是否已经导致“两极分化”,应当多视角观察、多标准综合分析。我们既要看到和正视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也要慎重对待民众贫富感的自我认同,绝不能忽视发展的现状、趋势和民众对此的认识和判断。邓小平同志曾不厌其烦地强调要防止两极分化。改革开放之初,他一直认为我们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可以防止两极分化。1993年则明确提出,“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并说:“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他明确指出:“这个问题要解决。”事实上,人们“感觉上”判断出现了“两极分化”甚至确已出现两极分化的端倪,这并不可怕。这令我们更加警醒,需要我们下决心来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这里面,关键是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采取综合措施去正面解决这一问题,从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最关键的分配不公入手,“平抑”过高收入(加大税收、鼓励公益)、“扩大”中等收入、“托底”最低收入,使穷者不致愈穷,穷者也能有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体现社会公平的客观要求,更是先富带动后富、走向共同富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贫富出现较大差距,甚至说出现两极分化的端倪,绝不是先富、后富政策的直接结果。人类社会,除了原始社会和极个别的时期外,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都是存在的。为了实现社会收入结构的合理平衡,乃至最终的共同富裕,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构建充实的物质基础。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而要“鼓励大家上进”,仅靠说教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物质鼓励。因此,“为国家创造财富多,个人的收入就应该多一些”。

  我国仍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条件与水平不同,人们在劳动技能、素质禀赋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因此,社会成员之间很自然会出现收入上的差别。承认富裕程度的差别,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能够调动人们生产、劳动、创业、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通过先富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入富裕行列者会越来越多。当然,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先富者更应该帮助、资助、扶助后富者发展进步,政府也必须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公正、调节收入差距以及合理分配使用财政税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流向等重要职责。(作者为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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