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今年以来,中纪委已宣布对5名涉嫌违纪的省部级高官进行调查,甚至不惜打破惯例,对涉腐官员,一旦查到即采取行动,且很快宣布,令有关官员防不胜防,避无可避。
例如,此次江西省副省长姚木根,就是在毫无先兆的情况下被中纪委带走的,甚至于江西省委机关报《江西日报》在其被带走当日,还刊登出一篇以姚木根署名的长篇“治水”文章。这似乎显示出,连江西省委、至少是省委机关报事先都未获悉姚木根可能“落马”的消息。姚木根本人被传前一天还在修改发表的稿子,更是成了一时笑闻。
不过,仔细分析此事,还有一些别样的韵味。
按照常理,领导干部在当地省委机关报发表署名文章,即使文章只是其个人观点,但在旁人看来,恐怕不仅如此,很可能猜测此文有官方背景。所以,实践当中,被中纪委调查的涉腐官员不太可能在省委机关报上发表署名文章,现在,姚木根成了一个例外。
对于这个例外,江西省委机关报数字版制作方通过微博做出了这样的解释,说“《江西日报》刊登姚木根的署名文章是在22日凌晨付印,中央纪委宣布姚被调查是22日中午,姚目前还是合法的副省长,此前代表省政府发表世界水日讲话。”此言针对姚木根作为副省长发表文章的解释,也说得过去。
不仅如此,对这个例外,从公民个体身份上加以解释恐怕更有意义。
报纸是对社会和公众开放的媒体,任何公民都可以是其作者,只要有足够的水平,且符合报纸的办报宗旨和编辑的口味,作为公民的一分子,官员所写的文章同样可以被报纸所采用。因为中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惟有一点除外,那就是公民因触犯刑律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依据《刑法》第54条规定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实际上,根据媒体报道,被中纪委带走的姚木根,还只是处于被调查阶段,是只可能涉腐的“老虎”,遵循《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还不能把他当成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如此一来,姚仍然是一位有权发表自己文章的公民(包括署名文章),《江西日报》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标准刊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姚木根的文章。这在法律上是说得过去的。
如此说来,是我们的一些观念到该改变的时候了。
一方面,此次身为副省长的姚木根是在毫无预警、静谧无声中被查,这种查处方式对官场的震动力巨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也更大。这是个很好的开端。反腐机构如此操作,在现行权力运行模式下,看起来有点突兀,但其结果深得民心。相信以后这样的“动作”会成为常态,而不是新闻。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如何面对官样文章值得思考。但可以肯定的是,媒体要秉持自己的刊文原则,对于作者身份地位的变化要保持淡定心态。与此伴随的是,公众也要有自己的阅读标准,对于作者身份的“升降”大可不必惊诧。
依我看,这也是社会的进步,是民主与法治的进步。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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