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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东莞公安局长被免职冤不冤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14-02-18  浏览:

  马年之初,在央视报道下,以“莞式服务”闻名的东莞色情服务肆虐的程度令世人震惊。紧接着,在公安部和广东省委的部署下,史上最强的“扫黄”行动迅速展开。据不完全统计,除广东省外,全国9省份的至少16个城市也陆续对各类娱乐场所开展扫黄行动,媒体公开报道的城市包括浙江杭州、甘肃兰州、山东济南、广西柳州、黑龙江哈尔滨等,连日来可谓战果累累。
  与此同时,相关问责工作也不含糊。以东莞为例,该市被免职的官员从基层公安派出所所长开始,逐级上升,并扩展开来,直到东莞市公安局局长严小康、副局长卢伟琪和多个公安分局的局长。
  地方公安局局长因当地色情行业兴盛而直接被免,在官场中并不多见(常见的都是问责副职),所以,有人怀疑这样的追责有足够的依据否。回答这样的疑问,需要从广东省委的通报说起。
  广东省委14日通报称,严小康在任东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东莞市涉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严小康进行问责,免去其东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回想2月9日的央视新闻,被称“性都”的东莞真是名不虚传。多年来,东莞的“开放”程度,一般内地民众也早有所闻,一些香港人更是把到东莞找女人作为生活和生意的共通部分。当问题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时,作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东莞市公安局一定做了些什么,但为何没有效果,以致发展到今日如此恶劣的程度?毫无疑问,对东莞色情业泛滥的现状,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过,站在局长的立场想一想,也可找几个理由为其辩白一番,仔细分析这几个理由,不仅对于问责“扫黄”,对于其他领域领导干部的问责问题同样具有借鉴价值。
  首先,把原因归结到大环境那里,认为扫黄不力是大环境影响所致。因地方有发展经济的客观需要,而东莞的涉黄产业产值占经济总量的比重确实举足轻重,由此导致地方的扫黄没法深入,只能走走过场,免得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
  比如,据专业研究者估算,“东莞色情业每年产生的相关经济效益,一度多达500亿元,相当于当地一年GDP的七分之一”。媒体报道也说,“东莞扫黄(导致)20万人另谋生计”。还有人论证,是天时、地利与人和造就了今天的“性都”。类似东莞这种移民城市,一边是资本一方只身来寻商机的企业主、厂家等,一边是只身来此寻梦的务工者等,正是这种独特的经济社会结构,催生了性产业。因此,地方主政者难免担忧,一旦扫黄过猛、过于彻底,必将导致经济整体上受影响。《人民日报》在评东莞色情行业时说“当地对其不可思议的宽容”,似乎也旁证了东莞色情行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如果这种不惜一切代价发展经济的想法在东莞地方主政者那里很有市场,以至于地方领导对色情行业的“发展壮大”采取默认态度,从而抑制了公安机关的扫黄行动,那么被免公安局长不妨“斗胆”出来说明,自己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是为地方大环境所迫。当然,这样的说明也是要有证据的,还要说清楚自己积极做过反对的努力,只是没有被地方最高领导采纳,最后,只好随波逐流,把扫黄作为偶尔做做样子、应付一下上级检查的手段而已。
  不过,即便如此,被免的局长还是有责。因为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主管的工作,局长最有发言权,是东莞市色情产业兴盛理论上的直接责任人。而且,主持正义、坚持真理是在局长这个位子上的领导干部应有的基本品格,丢弃了就有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更有责任。即使能够证明是地方大环境造就了“扫黄不力”的现状,到了该承担责任时,主要责任还是要公安机关来负。
  其次,认为自己的确尽职尽力了,只不过在东莞这座城市,“扫黄”确实太难,难以取得长期成效。
  的确,东莞每年也都在扫黄。2003年央视曝光东莞重点娱乐场所黄色交易猖獗,曾引起强烈反响。2009年11月,东莞前市委书记刘志庚要求公安机关“拿出最硬的措施、执行最严的标准”,随后,东莞又开展了新一轮的扫黄行动,一直持续到2010年,许多色情行业经理人认为那是七八年来打击力度最大的一次,警方抓获了数以千计的色情行业从业者。有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当地平均每年查处的各类涉黄案件都保持在千宗左右。即使是被免局长在任期间,2012年6月和7月,2013年5月、6月和8月,东莞都进行了严厉的扫黄行动,直到后来央视曝光,说明扫黄的效果依然不佳。
  那么,每年的扫黄行动能够证明东莞公安机关已经尽职尽力了吗?事实证明,对于扫黄行动,色情行业总有应对之策,多数色情从业人员都能及时躲过扫黄风暴。许多色情从业者在躲过一阵子后,又择机卷土重来。扫黄的打击力度始终没有彻底斩断涉黄经营者、承包者、管理人员、出租业主及涉黄人员之间形成的一整条“利益链”。黄流的背后还有严重的“保护伞”问题,特别是在一些高级酒店和娱乐场所。这次调查的记者拨打“110”报警,当地警方居然没有任何反应。同时,东莞实行的打击基本上都停留在“运动式”的打击上,这种周期性的“扫黄”每次都能抓到不少“小鱼”,但没有一次能彻底网住“大鱼”。另外,东莞市公安部门也都认为,专门负责打击“黄赌”违法犯罪的人员编制不足,力量有限。
  针对上述问题,被免局长又做了些什么呢?东莞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得力举措无疑是判断其是否尽职尽力的重要标准。无论是想不出有效的治理方法,无为而治,还是消极应对,不去寻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新手段,以致色情交易泛滥成灾,都是不合格的表现。所以,局长被免职并不委屈。
  说到底,作为主政一方的领导干部,都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坚守自己的立场,针对突出的问题,还要拿得出解决问题的勇气和举措。否则,发生问题,总要负责。这或许是东莞公安局长被免的教训之一。在接下来的各地继续深化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这样的教训值得吸取。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4-02/18/content_8653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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