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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期待规范化量刑让人民看得见更多正义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14-01-02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是指刑罚制度的具体适用,对犯罪人的处罚主要是通过量刑活动来实现的。自1979年刑法实施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一直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刑法理论也多重视研究犯罪定性与犯罪构成,忽视研究量刑的规范和科学化。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一个刑事案件最关注的是刑罚的适用结果,而不单单是定性如何。
       近些年来,特别是1997年开始实施新刑法后,因其规定的罪名更多更细,法定刑幅度相对宽广,量刑上的不平衡问题日益显露,量刑不公使有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成为司法腐败的台阶。于是,量刑规范化问题成为2005年和2009年分别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自2008年6月在全国十二家中、基层法院展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中、基层人民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试行几年来总体效果良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公正均衡,也更加透明公开。对这项试点改革工作,社会各界是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的。
       也就是说,一方面,量刑规范化是健全刑事法制建设的内在需求,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平正义的迫切期待,另一方面,还是一道防止司法错案、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堤坝。
       不过,作为一项改革制度,量刑规范化的实施还必须考虑到存在的具体困难。
       首先,必须改变不重视量刑,认为量刑无理论的司法观。其实,量刑是非常繁杂而细密的工作。美国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启量刑改革运动,即使是实行判例法,美国的量刑指南制度也在其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影响到很多国家的刑罚适用。量刑所蕴含的理论问题还期待我们深入挖掘。
       其次,要防止机械地理解和适用上述《意见》。该《意见》的第一部分“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的原则。这些原则涵盖了丰富的刑法原理,对惩罚具体犯罪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因此,对于常见犯罪,在有具体规定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具体规定量刑;对于没有具体规定的犯罪,就要运用这些原则,依据《意见》规定的“量刑的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来解决问题,而不能动辄请示汇报,甚至束手无策。而且,量刑时还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一般性质犯罪,就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归根到底,再详细的量刑规范,也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还是需要司法者在把握刑法原理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意见》,才能作出公正裁决。
       再次,量刑规范化不仅是刑事实体法问题,也要注意程序法的适用。量刑改革就是要使刑罚的适用更加细致深入,避免模糊不清。而法律的细致深入,离不开程序法的支持。这次《意见》特别规定有“量刑的基本方法”,包括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即法院在判决书中给被告人判的刑罚)的方法等。方法与步骤也是一种程序,其具有的程序价值必须得到尊重。只有把逐渐细化的量刑规则与程序法密切结合起来,刑罚适用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只有量刑规范化显现出看得见的程序正义,量刑改革才具有无限的生命力。
       最后,实现量刑规范化需要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但具体实施也不可搞一刀切。条件成熟和有试点积累的地方应该大力推行,并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而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抓紧组织实施。各级法院不妨以此为契机,开展学习研究量刑理论、积累典型案例的活动。果真如此,人民群众,特别是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一定都会从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4-01/02/content_8527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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