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应保持古村落的整体风貌,并合理享有古村落开发的收益;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可采取股份制,村民可以其所有的古建筑租赁或入股,参与保护、经营和收益———日前颁布实施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对此作出规定。昨天,上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古村落保护性开发的新尝试———此前,尽管各地都曾出台古宅或古民居保护办法,但苏州这样的市场化保护模式还是首例。
据该市文物局文物处的周建良介绍,1995年,苏州在全国率先尝试将社会资金引入古建筑保护、开发。《古村落保护办法》的出台,与先前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一起形成了对古城、古镇、古村落的配套保护。目前,已有陆巷、杨湾、三山岛、明月湾等14处古村落纳入控制保护名单。
《办法》规定,古村落内的古建筑(构筑)物和构件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建筑装饰、装修必须保持传统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工艺上采用传统砖雕、木雕、石雕;沿传统街巷建筑表层门窗应为木制,踏步应使用石质材料;护栏、店堂招牌、字号、临街广告应与传统风貌协调。经批准的新建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须与历史风貌协调;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已有的应自古村落公布之日起5年内改为地埋、内设。
据悉,“古村落”是指具备条件的村民聚居点:形成于1911年前,传统街巷及两侧古建筑保存较为完整、具有特色;有10处以上1911年前形成的民居、祠堂、寺庙、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古井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优秀建筑;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等。具备条件的村落,在专家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为控制保护古村落。公布后2年内,所在的县级市、区政府应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资金,旅游开发收入和土地拍卖所得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古村落保护。
2005年06月23日 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