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在9月的发布和实施,一度闹的沸沸扬扬的高校贫困生停贷风波停止了声息。新办法除改变贴息方式和延长还款年限外,还变指定银行为招标,并增强了高校在是项工作中的职责。
“这对贫困生来说,
是福音,而对高校来说,则无形增加了负担。银行风险在一定程面上转嫁给了高校。”一位高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停贷风波之后
停贷风波始于2003年9月。
新学期开学后,天津市内几所高校同时收到来自工行的“红牌”告示:暂停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原因正如工行天津分行一位人士所称,逾期未还款的毕业生人数过多,贷款不良率较高。
据工行内部人士称,停贷的依据是人行8月下发的一份文件,该文件称,对于借款人违约比例达到20%且违约人数达到20人的高等院校,暂停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这一停贷风波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全国城市高校间大面积曼延。
整个事件使教育部、人行、银监会等部门不得不坐在一起,商讨对策。
2004年1月19日,教育部、人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通知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不能擅自停办。对辖区内已经被停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高校,由人行采取积极妥善措施尽快恢复。
尽管如此,但各商业银行自有盘算。承办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由国家指定,以工、农、中、建四大行为主,不良贷款的顾虑和压力,实际操作成本较高,使各行选择暂停。诚如工行一位人士所言,对银行来说,助学贷款不仅有实在的收益,更有长期的客户忠诚度,问题在于,银行控制风险的举措无可厚非。由此看来,如何安抚商业银行或是关键。
于是,年初以来,教育部、人行、银监会等部门再次坐在一起,准备制订助学贷款新政策。
8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的助学贷款办法。
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主要调整有两项。一是改革贴息方式,即贷款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原国家贴息一半变为全部支付;二是延长还款年限,即由毕业后4年变为6年。
不尽合理的贷款协议
新政策在操作机制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操作机制是以银行为主,学校只负责提供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其余许多手续,包括填表等均由经办银行操作。新机制则以高校为主,银行将贷款总额打包给高校,前期工作由学校具体承办。
广州大学学生处在《关于2004届贷款毕业生工作情况的通报》中强调,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其毕业证和学位证由经办银行委托学校代为保管,待其还清全部贷款后再发还本人。
对此,该校一位教授认为,这种做法事实上是将个人信用贷款变成一种变相抵押贷款,绝不可取。
不仅如此,该通报还规定,若毕业生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不还款的,属违约行为,学校和银行将对该名学生采取一定措施追款。
而另一方面,该通报还公布了在毕业离校前全部还清贷款的学生名单,并给予其贷款总额5%的奖励。此条款引发了部分贷款学生的异议,如果离校前就能全部还清几万元的贷款,又何必去借贷呢?“然而,事实上,今年的贷款毕业生中就有17人全部还清了贷款。这只能说明,有些贷款发放不当,政策发生异化。”
不仅如此,新政策还建立一个风险补偿机制,如规定按实际贷款发生额的15%准备风险防范基金,该笔资金一半由政府支付,一半由学校支付。对此,也是褒贬有加,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在贷款风险上应承担一定责任。
而反对者则称,既然,今后对承办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实行招标制(中国银行9月中标北京116所高校助学贷款业务),此举正说明,此中存在竞争,新政策不应将银行正常的风险转嫁到高校头上;而另一方面,目前,是大银行在做该项业务,而中小银行尚未参与进来。
改革始于贷款生的违约,继而是诚信问题上。“其实,家里越贫困,自尊心越强,我们从没想到过不还款。”广州某大学的一位毕业生表示。违约的毕竟是极少数,而造成违约的原因却很多,不尽合理的贷款协议就是一类。“有的贷款协议要求一毕业就要按月或按季还款,并且必须定额定期缴纳,期限短,偿还方式单一,对学生毕业后的困难估计不足。”
“而勤工助学等其他辅助方式,实际收入也较低,难以满足实际学习和生活需求,相反,占用的时间却很长。希望大家不要再拿贷款违约当话题,贫困生需要支助,但更需要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心态。”一位高校教师对记者说。
摘自: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