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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招武大郎不招穆桂英 女大学生就业难

来源:   时间:2004-03-08  浏览:

3月6日和7日是春光和煦的好日子,然而一些应届毕业的女大学生却心急火燎,全无心情踏青逛街,因为她们迈向社会的第一步远不如男同学顺利。

随着走出校门的日子越来越近,

她们离新的落脚点却还很远很远,不得不奔跑于各人才市场之间。

就业的门槛向女生抬高

尽管社会各界与传媒呼吁多年,但“女性求职难”仍然是劳动力市场的普遍现象,而且学历越高困难越大。近日,我们走访了广州市几场较大规模的招聘会,粗略统计发现,参加招聘的100多家单位中,近50家明确提出了性别限制。另外,浏览报纸、杂志和招聘会上的各种招聘信息,“限男性”,“仅招男性”、“男性优先”等字眼屡见不鲜,只有文秘等极少数职位才注明要女性。

每年进入南方人才市场的应届大学生约有7万人,其中女生比男生多,大约占52%左右。7日下午,南方人才市场管委办副主任王世华告诉我们:“不可否认,女生找工作的确比男生困难。我们也在一些大学网络上看到,女生对就业屡屡被拒感到生气。虽然管委办对招聘单位列出的性别要求有所控制,但不少企业在招聘或面试时还是会专选男生,需要女生的岗位多集中在金融、保险、财会、旅游、营销、文秘等行业。”

今年初,湖南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试行)因有“双乳对称”规定,受到省内外媒体的强烈质疑。最近,这条荒谬的规定虽然废除了,但在全国各地针对女生的种种限制仍是五花八门。

宁招武大郎不招穆桂英

暨南大学的女生就向就业指导中心反映说,在求职过程中,往往要面对比男同学更多的壁垒:首先,是用人单位的“宁选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性别关”;接着,是“能喝酒、擅长文艺”等“才艺关”;最后,还有“有无男友”、“打算几年内结婚生孩子”等“隐私拷问关”。更荒唐的是,有一家公司要招办公室文秘,居然说身高高于165不要,低于158的也不要,说是为了配合办公室主任172的身高!

来大学要人的好单位,多打出“只限男生”招牌。眼见男生们打上领带,得意洋洋地去面试,有的女生愤愤地说:“真郁闷!又不是男厕所,为什么要‘女生禁入’呢?!”

中山大学历史系的小蔡上周去珠三角某市电力单位面试时,就遭遇了连珠炮式的“隐私拷问”:“你有男朋友吗?”“如果你们两地分居,你能保证安心工作吗?”“你打算几年内结婚生孩子?”小蔡说,自己当时尴尬又无奈,脸“刷”的一下子就红了。

不久前某网站曾进行了一次调查。参加投票的女生中,52.31%的女生坦言曾被问过尴尬的隐私问题。对此,广州一家私企的人事经理坦言,这是想试探对方能否安心工作,不然,单位好不容易招了人,刚“上路”不久就走了,再重新招人必然造成浪费。

5年前,广东省大专以上水平的妇女只占7.7%.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城镇的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程度明显增长,我国高校女生比例已达44%.大学的一些文科专业,女生比男生多出7倍。然而,她们遇到的就业困难也比男生高出不知多少倍,而且所找到的岗位也不如男生理想。

拆除性别门槛法律要到位

怎样才能拆除就业市场上的“性别门槛”?

暨南大学新闻学院马秋枫教授指出,人才市场的“重男轻女”,很大程度上是部分单位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起作用。他们认为女性首先在生理方面如每月月经期、生育期长等性别特点,会增加劳动成本;而在传统的社会角色上,女性往往要承担家务、照顾老人小孩等重担,很难像男性一样“以事业为重”。另外,重男轻女的传统性别观念,如“竞争意识弱”、“综合素质低”等成见,也是女性就业时遇到性别歧视的重要原因。

她指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我国《劳动法》中的明确规定。要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政府要积极探索市场条件下促进妇女就业的干预机制,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强制执行来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要建立妇女生育基金,由政府而不是由个别企业或女性个人承担生育责任。同时,女职工也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求职择业中的合法权益。

最近,全国一些法律专家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此强制性规范需要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证实施,否则形同虚设。去年1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中,特别就维护女性权益方面专设一条:“用人单位不得有性别、民族等方面的歧视性行为”。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的王宁教授和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的李瑾律师认为,地方立法首度保护女性就业,这无疑是个利好消息。但《条例》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处罚性条款、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这对违法主体起不到震慑和制裁作用。

1998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禁止男女不平等待遇法,如果有人在雇用、晋升和待遇方面遭遇歧视,可以直接向女性特别委员会投诉。如果经调查属实,该委员会有权不经司法程序直接对违法者处以1000万韩元的罚款,而且不含对受害人的赔偿。各国对妇女就业权益立法保护的做法,值得我们在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借鉴。

摘自http://www.qianlong.com/ 200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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