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新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将在本市各高校陆续实行与使用了近10年的旧条例不同,新条例完全由各高校自行修订,同时打破以往处分学生时学校具有的“绝对权利”。
昨日从天津教委获悉,天津普通高校近期将陆续开始实行新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此次学生违纪条例修订权下放到各个高校,由学校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款,并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行。同时,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决定产生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由申诉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做出结论。各高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将取代已经使用近10年之久的《天津市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据了解,新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程序公开,依法治校,按规办事”原则,学校在确定学生的基本权利时,都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在相应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了学生的权利范围,并且充分依据法律规定行事,而不是依照社会公德以及其他道德规范对学生实施处分。学校还规定了学生违纪责任的追究时效,一般为一年。各高校还第一次规定,对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违纪行为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新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最大的变化,是打破了以往处分学生时学校具有的“绝对权利”,充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新条例严格规定学生违纪处理程序,包括处理期限、告知事项、听取申诉、制作处分决定并送达或者公告、备案、接受申诉并做出复查结论等,受处分学生能够充分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学生违纪处理原则,做到程序得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不以一种处分种类来处理各种违纪行为。
据悉,各高校近期都将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受理被处分学生的申诉。
摘自北方网 2003年9月18日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