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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出台条例 学生在校牵手接吻者禁

来源:   时间:2003-06-17  浏览:

在深圳大学的林阴路上,一对学生情侣搭肩走过,如果“规定”出台,这也将是被禁止的行为。

深圳大学近日出台条例草案禁止学生在校牵手接吻

多数人士认为该规定操作性差不宜行

核心提示

深圳大学近日公布新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条例规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大学生们都已经步入成年,他们对爱情有着美好向往,有自己的行为方式。然而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规定“监视”着他们的一举一动,大学生们自然感觉不痛快。但现在的学生过于崇尚自由个性,我行我素,越来越难管理,学校也是左右为难。专家们则多数认为,规矩太严,需防反弹。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牵手搂腰,否则将受处罚!在近日深圳大学公布的《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中,赫然出现了这样的条文。大多广深高校学生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具操作性,很可能只落得一纸空文。

5月18日,深圳大学公布了新的学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令学生不满的主要是“学生日常行为道德规范评估”部分,包括起床后折叠被褥,宿舍物品整齐排放,不叫外卖,不打闹,不影响他人休息等等。其中,禁止大学生在校内牵手、搂腰、拥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装等,否则将以扣分形式对违例学生进行处罚,凡扣满30分者将被勒令退学。该草案引起不少学生的反弹,认为校方有辱人格,试图以管理小学生的方式管理大学生。

而深圳大学校方表示:公布的只是草案,最终是否成文还需进一步征询学生意见。

深大学生亲密行为应靠自律

昨日,深大外语系一女生告诉记者,大学生情窦初开,男女朋友在花前月下拥抱接吻并不稀奇,大白天的林阴道上,男女学生牵手搂腰是很平常的事,所以,学校没有必要出台针对具体行为的规定,公共场合下的“亲密行为”应靠学生自律,而不该靠生硬的规定去约束。

工程技术系一男生说,支持学校禁止男女同学在校园公共场合“亲密行为”,因为太阳光下的“激情动作”并不好看,但是学校也不应该制定具体规定来处罚“校园激情”,这并不是靠处罚就能制止的。

广州学生深大规定并非首创

昨日中午12时左右,记者来到广东工业大学,正值学生下课,不少学生情侣正相拥而行,学校周围的餐厅内也多见一对对的男女生一起用餐。

在被问及对深圳大学“禁止男女生拉手搂腰接吻”规定的看法时,这些学生大多嗤之以鼻。他们表示,大学生已经成人,谈恋爱既不违法也不破坏社会公德,何必禁止?

也有少数学生对这样的规定表示了谅解。华师大中文系一位李姓女生指出,新规定可以遏制校园风气日下、部分学生行为不检点的现状。“现在校园内避孕套到处卖,同居现象屡见不鲜,这样来矫枉过正一下也未尝不可。”采访中,一位学生指出,深大出台这样的规定并非首创,为何不止一所学校会出台类似规定?这至少说明了校园风气问题确实应引起重视了。

广州高校校方多无类似规定

记者了解到,包括中大、华工、广大、华师在内的广州大多高校的《学生守则》中都没有类似规定,校方同时表示,近期内也不准备出台这样详细的“行为准则”。

在暨南大学2001年修订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中,有一个类似条文“在校园公共场所内男女学生交往举止庸俗、亲亲搂搂,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或严肃警告”,但自出台以来实际作用并不大,劝告者少,处罚者几近于无。校方有关人士表示:“这样的规定其实弹性较大,搂搂抱抱是要证据的,取证难就注定了处罚难。何况暨大国际生多,与国际接轨程度较深,自然不会再细化这样的规定。”

深圳大学短期内不出台正式条例

深圳大学草拟《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的初衷是什么?目前校方的反应如何?该校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说,高校扩招后,深圳大学已经变成万人大校,规范校风很有必要,所以学生处针对如何规范校风向学生征集意见,广泛搜集学生的建议后,学生处汇总学生建议草拟出《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草案),后学生处又向学生征询草拟稿意见,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但是老师们都很平静,认为规范学生行为没有什么错。

“这个草案并不是校方的意见。”该负责人说,学生处只不过是将学生的建议汇总,然后再反馈给学生沟通讨论,但是此草案并未上报校领导。该负责人强调,制定《行为道德规范管理条例》是个很慎重的事,学校将制定一个合理的制度,所以短期内不会出台。

高校管理者操作性差不如放弃

抛开规定的合理性、合法性不论,不少专家对该规定能否起到预期的效果均表示了怀疑,更有人提出:“规矩太严,需防反弹。”

中山大学学生处副处长漆小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深圳大学条文的内在价值取向是要净化校园风气,这个出发点是很好的,但是否需要限制学生的交往,我个人认为还需商榷。学生手册应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同时也要符合社会的发展状况以及管理者自身的能力所及。大学生和小学生毕竟不同。”

暨南大学一位老师认为:首先,学校有权利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有关条例,但前提是不能和国家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相违背,否则就应该让道;其次,这样的条例可操作性不强,学校应以教育为主,你这样可执行性低的规定,不如放弃。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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