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严格落实大学生就业政策。
这些政策规定,省会以上城市要积极放宽毕业生的落户政策,省会和省会以下城市要放开对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简化手续;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 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至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政策还规定,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延长择业期,从当年7月1日起,延长期限为两年。两年内学生的户口、档案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可以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在原就读校内保留。
《北京晨报》 (20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