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不想还贷款,如果不想还,我也就不起诉银行了!”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贫困生小陈在办理助学贷款展期(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本金,又申请续贷)时遭到银行拒绝,小陈无奈之下起诉了银行。昨天,北京市西城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北京师范大学读书期间,
小陈向北京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申请了16500元助学贷款。2002年,小陈毕业,并从去年6月开始每季度向银行还款。小陈告诉记者,为了考研,他去年9月辞去了工作,到今年4月时,自己就没有钱了。在向银行申请展期被拒后,小陈仍借来钱,并提前10天将一笔应还款项交到了银行。“所以我才敢说我是有信用的!”小陈说。
法庭上,小陈诉称:按照工行发放的《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注意事项》和2002年三部委下发的《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考取了研究生的学生的贷款合同可作展期,直到研究生毕业再开始还款。
银行代理人辩称,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没有规定银行有办理展期的义务;三部委通知中提到,办理展期要经过银行同意。工商银行是商业银行,有权按照市场情况规避风险,因此,贷款展期不是银行的义务。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摘自:京华时报200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