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同济大学文科科研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加强我校文科建设和顺利实现我校“十五规划”发展目标,调动广大青年教研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现根据文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2003年文科科研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1条 2003年文科科研基金是向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和相关评审的专项经费。
第2条 2003年文课科研基金申报对象是两年内进校、四十岁以下(含四十岁)的在职青年教学和科研人员。
第3条 申报者必须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并能主持和按时按质完成项目。
第4条 所申报项目必须是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不超过二年。
第5条 申报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书,申请的项目应有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申请书要内容充实、思路清晰、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而且可行。
第6条 申报项目由同济大学文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的立项项目由文科办公室通知所在学院和本人,并由文科办公室负责拨款立卡。
第7条 项目申请金额为5千至1万元,获得资助后分两次拨款,立项时首拨50%,中期报告后将第二次拨款50%。
第8条 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不扣管理费,不提现金,没有公开发表的成果(含没有被有关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计科研业绩分。经费立卡后在学校财务处报销范围内使用。
第9条 项目执行始一年,项目负责人应向文科办公室递交《同济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汇报项目年度执行进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
第10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同济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终结报告》,连同最终研究成果递交文科办公室。由文科办公室组织的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考核。
第11条 基金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出国半年或一年者,应在出国前向文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报告,研究项目期限一般不予延长。项目负责人出国一年以上者,应在出国前向文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项目终止报告。
第12条 本条例由文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条 本条例由文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文科建设领导小组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同济大学文科发展基金课题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