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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彩霞:警惕知识产权保护“政治化”

来源:【联合早报】   时间:2013-04-19  浏览:
  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可以大致分国内保护时期、国际保护时期和全球保护时期三个阶段。由于知识产权对公司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得到普遍认可,无形资产已成为公司战略性的竞争优势。为此,许多公司通过申请大量宽泛的专利以堵死竞争对手的路,甚至有时都不关心所申请专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据一份波士顿大学发布的研究报告称,2011年美国专利诉讼直接耗费290亿美元,82%的专利被告企业营收不到1亿美元,而这些营收中有50%都用来进行专利诉讼。
  随着全球化的浪潮,很多跨国公司和行业协会将专利大战扩大到国外市场。它们向政府提供关于外国政府没有给予充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信息,和披露关于国外知识产权侵权对企业的损失评估,从而向政府证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国家竞争力的影响。这一点,在美国贸易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许多美国法院将专利权利视为垄断,到1982年才出现强有力专利保护。不久,美国就作为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推动者,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强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TRIPS实施以前,各国政府在制定法律方面还是有很大的自主权,以反映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自己的比较优势。不同国家发展水平的差异也是受到认可的;但TRIPS推崇知识产权保护一致性,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方面缺乏弹性。为此,各国决定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自主权范围就缩小了。
  在TRIPS制定时,有些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可能缺乏研究和信息来源,或不了解发达国家发动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运动的真实意图,也有可能是为了获得WTO成员国资格而做出的让步。总之,在协议生效以后,它们才发现在TRIPS问题上做出的让步,给它们带来了始料未及的后果。知识产权成为了技术发达国家,用来牵制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技术发展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跳出了纯技术和贸易的范畴,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
违背市场规律的政治工具
  在2012年9月份在瑞士STARS论坛上,同济大学尤建新教授在作题为《中国创新的未来》演讲时曾指出:“贸易保护和知识产权政治化,导致创新的市场价值被异化了,国家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政府干预也变得更加凸显,这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
  前不久,中国信息科技制造商华为和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中兴,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337调查”,很多人认为这是美国政府为了遏制华为和中兴在美国的市场发展。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美国用政治化的手段来限制中国企业,对美国自身也是损害。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应寻求司法途径,让企业之间自行解决。据统计,在2011全球申请专利数量前三甲中,中兴位居榜首,华为位列第三。
  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是垄断性特权。虽然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构成垄断力量,而且最终也是由市场决定它们的价值,但正如著名的知识产权学者科尼什(William Cornish)教授所指出:“禁止他人行为的排他性权利,即使在经济学角度不必然是,至少在法律意义上也是具有垄断性的。”专利权人可以提高价格,还可以拒绝许可。瓦特在1769年为他的发明获得专利权,1775年议会给其专利25年的续展期,而在此期间内,瓦特拒绝对其发明给予许可。有人称,如果瓦特的专利权在1783年就到期的话,英国很早就会拥有铁路了。
失序的专利战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政治化”,与创新也不协调。在某种程度上,有些创新不是由技术上的突破所驱动,而是对现有技术的常规开发。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会限制竞争,从而不会为公司的第二代研发提供充分的激励。对于小公司而言,巨额的知识产权维护和诉讼费用则成为巨大的负担,这种负担不仅不会保护创新,反而会扼杀萌发于中小型新兴企业的创新。
  另外,专利权人为寻求获得足够的收益,还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学者博伊尔(James Boyle)曾指出:“知识产权产生激励是因为有垄断性。如果轻视公共领域,授予大量的知识产权,这样知识产权持有者将会获得由国家支持的强大的反竞争、寡头垄断的市场权利。”
  为此,还需警惕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政治化”,导致市场竞争规律失序从而阻碍创新。也许把握好“度”是知识产权实施的一个重点,这样,可以使知识产权保护即有利于发明者,又有利于发明使用者;即有利于发达国家,又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从而真正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作者任职于同济大学法学院
  http://www.zaobao.com/yl/yl130419_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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