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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勇:提升依法治网效能需要强化平台监管

来源:人民日报   时间:2024-11-15  浏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经过长期努力,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正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增量。同时要看到,网络空间的各类违法犯罪日益增多、危害凸显,对监管和治理形成巨大挑战。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落到实处,必须依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这对提升依法治网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准确把握网络空间的特征特点,依法治网便有其规律可循。强化网络平台监管,促进网络平台合法合规运行、发挥关键作用,是有效预防和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提升依法治网效能的重要着力点。

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共同组成了现代社会的丰富图景,由众多网络平台搭建起的网络系统是网络空间的物理基础。网络平台可以依据其服务协议,确定用户使用平台服务的规则,并拥有监督平台运行甚至影响用户行为的强大技术能力。从这个意义上看,网络平台能够对网络空间进行直接管控。很多情况下,要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关键是发挥好网络平台的作用。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支持网信企业做大做强,加强规范引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企业发展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更好承担起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网络平台理应参与网络空间治理,肩负起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责任。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立法要求网络平台承担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与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义务。能力越大,风险也越大。如果网络平台本身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害群体往往众多且分散,其社会危害后果远较一般违法犯罪严重。为了维护网络安全,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也必须把依法监管网络平台作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从实际情况看,依法监管网络平台的难度相对更高,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破解。比如,网络平台自身的违法犯罪具有较高的隐秘性,类似向境外非法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协助境外机构非法采集测绘数据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及时发现较难。有的网络平台规模大、影响力强,能给案件调查制造阻力,且手段方法高度技术化,相关证据电子化网络化,导致案件查处较难。此外,有的网络平台不依法履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个人信息泄露、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等。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强大动力。生成式AI、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被应用于网络平台,出现了向用户提供有害、虚假信息或服务,以及利用“AI拟声”“AI换脸”仿冒他人身份进行电信诈骗等新问题。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在叠加互联网技术后被进一步放大,变得更加真实且多样。合理确定网络平台责任,助力强化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也更显必要和紧迫。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网络平台发展实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推动制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为依法监管网络平台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作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等重要部署,为强化网络平台监管、更好发挥网络平台在依法治网中的作用指明了前进方向。

针对网络平台监管存在的短板弱项,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不断探索依法治网的科学途径和方案,确保网络平台合法合规运行,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必须加强网络安全的法治保障,推进国家安全科技赋能,为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网络平台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技术支持。要完善和落实网络平台责任,既要求网络平台依法严格履行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利用网络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进行管控,又避免给网络平台施加过重负担,阻碍网络平台发展。对网络平台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涉嫌犯罪的,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加快人工智能立法进程,网络平台应用人工智能提供服务,要分级分类依法管控相关安全风险。对高风险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提出更高要求、更严标准;应用低风险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研发的,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合理确定网络平台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更好促进网络平台对先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现网络平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网络安全良性互动。

(作者为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链接: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24-11/15/nw.D110000renmrb_20241115_3-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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