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是生产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其本质是先进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新质生产力与新型生产关系所构成的新型经济基础决定了新型上层建筑。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根源于经济基础,同时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表现为对经济基础的确认、引导、促进和维护作用。可见,发展新质生产力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确认、引导、促进和维护的保障作用。新质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以激励技术革命性突破、引导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促进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为重点。
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以科技自立自强为导向。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激励技术革命性突破中具有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作用,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能够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技术革命性突破,需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知识产权的自立自强。
总体看来,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以科技自立自强为总导向,转变知识产权保护单一导向为知识产权保护和绩效并重导向,转变知识产权制度引进移植导向为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导向。
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确立数据这一新生产要素的知识产权。新质生产力的“新”是指其有别于传统生产力,代表一种生产力的跃迁,摆脱传统增长路径,打破传统生产要素的质态,实现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之一。
按照生产要素的理论基础,明晰知识产权和自主有序流动是生产要素配置的前提条件和本质要求。但是相比传统生产要素,数据具有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目前,在数据确权方面,实际的法律规则较为欠缺。因此,从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态势、新质生产力的新要求以及生产要素理论分析得出,明确数据知识产权、规范数据使用权是进一步推动数据要素经济价值发挥的首要保障,也是新质生产力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的基础保障。因此,应尽快启动数据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建立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以促进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为重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需要促进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未来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作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必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地、知识产权布局的重地、知识产权价值的富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具有竞争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更需要知识产权的保障、引领和支撑。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保障,注重知识产权布局是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谋略,聚焦知识产权运用是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价值的实现。
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针对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完善快速维权机制,以严保护、快维权确保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要以知识产权运用为导向,引导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经济融合度为评价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实现从简单化的数量增加、规模扩张向实质性的转化运用、增能提效升级转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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