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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渔:《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有失公平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10-01-12  浏览:
  全文长达3000余字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公布之后,最获关注的是第23条的四五十字,即规定网上书店或会员制销售时,“经销商可进行优惠促销,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由于网上书店已经成为网民购书的主要去处,反对这条“禁令”的声音占压倒性多数,反对者大都认为此举会增加购书成本。
  这几年的图书市场,打折不仅限于压仓书籍,还蔓延到刚刚出版的新书,而且折扣越来越低、打折速度越来越快,刚刚上架就六折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对读者来说似乎是个福音,但是另外一个无法忽视的事实是,图书定价水涨船高。图书打折越来越多地成为一种数字游戏,出版商在定价的时候已经预留了折扣空间。这种打折并没有降低读者的购书成本,如果对《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抱同情之理解,颁布打折“禁令”正是试图挤去价格水分。
  但是,通览《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全文,我对它能否挤去价格水分抱怀疑态度。更重要的是,《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本身就有失公平。
  《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身份非常暧昧,是以自律为名对供货商和经销商进行不符程序的限制。媒体强调规则“只是行业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第30条表明规则对供货商、经销商具有“自律约束力”,按照字面含义,如果网上书店不愿自律,坚持以8.5折以下的价格销售新书,不会受到处罚,但是,第26条又详细说明对违反规则的供货商、经销商视情节采取六项措施,从“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到“建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年检等处罚”。这样,规则就有可能成为以行业规定为名的行政规章,事实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这是一种自我授权的行政行为,与公平毫无关系。
  规则为了避免这种嫌疑,有时使用“建议”一词,但第27条又表示,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成立的咨询核查机构,“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导”。行政部门成为行业协会的上级,行业协会在上级“指导”下提出的“建议”,可以迅速变成“责令”。《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暧昧身份,与行业协会的暧昧身份有关。行业协会本来应该属于社会领域,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但现在基本是行政部门的附属,行业规定与其说是市场公约,不如说是政府文件。即使不去质疑行业协会的身份,很多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禁令”相当于垄断协议。遗憾的是,《图书公平交易规则》最应该解决的问题,如新华书店如何进一步去垄断化,在规则里只字未提。在这个规则的保驾护航之下,新华书店不仅是“既得利益者”,还成为“继(续)得利益者”。
  规则还有不少互相冲突、语焉不详乃至啼笑皆非之处。第21条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低价(低于图书正常出版成本价)竞争和竞标”,第23条又规定“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难道“图书正常出版成本价”是“版权页定价的85%”?如果是那样的话,图书不但不会打折,还会加价销售,否则供货商和经销商都难以为继。第26条规定,如果违反规则,“要求赔偿因其违规行为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看到这里,我更加不解,难道网上书店低价销售图书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经济损失不太会有,只有可能是精神损失。如果一个读者低价买到一本新书,觉得自己有精神损失,九成以上是上述三个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新民网记者采访卓越亚马逊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顾客提出,希望严格按照《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规定的不低于8.5折的最低限价购买图书,卓越将满足顾客提出的要求。卓越网的做法,是否符合《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自律约束力”要求呢?
  我不认为图书低价销售一定是件好事,但是以“禁令”的方式制止这种现象,是一个更大的错误,它只能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禁令”有效期是“新版图书出版一年(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内”,那出版社完全可能把出版时间前移。让行业协会回归到行业协会的位置上,不以自律为名进行管制,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系同济大学副教授)
  2010年01月12日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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