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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强:以民主建设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

来源:文汇报   时间:2009-11-24  浏览:
  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要求,富有深意。民主建设,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核心,是执政党建设之纲。在新形势下,面对“四大考验”,要常怀忧党之心,克服阻力,加快推进党内民主进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一、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执政党建设的基本要求
  在全球化、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政党建设,在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实践中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关于执政党建设的理论预设,在他们那里,党的使命就是使无产阶级从自在的阶级转为自为的阶级,进行阶级斗争,在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党的作用则将淡化,也不存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长期共存的阶段。虽然事实上共产党长期处于执政的地位,但是,包括苏共在内,都缺乏执政的意识,仍采用革命时期的做法来进行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国共产党是最早提出执政党建设概念的,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论述了执政党建设的问题。到新世纪,党提出了两大历史性转变和两大历史性任务,从而正式提出了执政党建设问题,并提出了研究共产党执政规律的任务。十七届四中全会更明确提出了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而且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要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体现出强烈的执政意识。
  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在执政党建设背景下提出来的新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有学者提出过“政党现代化”和“党建社会化”等概念。前者是西方政治学者针对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民众对政党政治冷漠的所谓“政党危机”的现象而提出的,国内也有学者借用此概念思考我党的建设理论;后者是国内学者针对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的多元化,社会层面的重要性突出而提出的,以强调发挥政党的社会功能。这些提法都揭示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党建需要新的功能定位。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更全面也更准确。这就意味着,要把党的建设建立在对党的执政规律的不断认识和科学把握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必须摈弃一些革命时期的思维定式,在执政条件下来思考和部署党的建设。例如,必须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以组织为本位的、党政企一体化的思维定式,向着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员为本位、强化人民利益集聚和整合功能等方面推进。
  二、民主建设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核心
  如果说,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一以贯之的根本原理,那么,对于执政党建设而言,民主建设将与思想建设一样,处于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核心地位,是执政党建设之纲。
  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在执政党建设背景下提出的最重要命题,在党内外、国内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此后,党的民主建设,在执政党建设理论创新和现实工作部署中都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在论述执政党建设的基本经验中明确指出,坚持改革创新,重点在于“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创造活力。”我们还要注意到,《决定》在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论述中,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贯穿于发展党内民主的始终,强调了只有充分发展党内民主,才能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才能实现党的坚强团结并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反之,党就有可能涣散、失去生命力,并给国家和民族带来灾难。
  党的民主建设,其所以是执政党建设之纲,这是因为,作为处于领导地位的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必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位一体的结合,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的民主发展之路。党的民主建设是党的先进性的基本保证,是党实行民主执政的基本前提,是贯通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两大建设的关键。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特征,党的民主建设是制度建设的核心,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都必须贯穿这一制度建设的核心。
  三、加强党的民主建设,必须克服阻力,强化制度供给
  《决定》明确提出了发展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质、价值和目标。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这是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要求,也就是以党员为本位。以往我们主要的是以组织为本位,强调党员的义务,这是在革命时期或者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下的需要。这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大战略性转变,将深刻、长远地影响到党的组织建设体系。
  《决定》总结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提出了要“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这意味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必须从基层做起,同时也意味着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是党内民主的主要的动力来源,尊重基层民主建设的创造性,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党在相当一个时期推动党内民主的重点和基本路径。
  《决定》还指出了“一些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力”,存在着有的对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不认真,有的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党的民主建设,其实质是党内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并且会深深地触动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事实上,十多年来,党内民主在基层的试点和实践并不是很顺畅,特别是一些层级的党组织,对党内民主持消极态度,甚至是党的民主建设的阻力所在。《决定》对这一问题的揭示,可以认为,是表达了党对于克服这一阻力的决心和信心。
  有了认识、理念和思路,就要有切实的举措。基层民主的建设和发展,要克服阻力,既要有来自基层现实实践的推动和创新,同时也需要来自上层的制度供给。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所谓制度供给,就是要在总结基层实践的基础上,把基层的创新在制度层面上予以肯定、固定下来,并予以推广而使之普遍化。这就是改革创新精神的基本体现。反之,基层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发展党内民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会受到扼制,就会窒息。
  《决定》对党内民主的一些重大制度做出了进一步的论述和要求。例如,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方面,在如何实现党务公开,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等方面作了部署;在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在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等方面作了部署。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之后,党的民主建设,特别是党的基层实践中已经过长期试点实践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公推直选等,应该在更大范围、更高程度上得到发展。
  全体党员都要有一种主体性的意识和执政意识,积极参与和推动党的民主发展,建设好我们的党,建设好我们的国家,建设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作者为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2009年11月24日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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