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可以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标志着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进入新的阶段,为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撑。
尽管司法机关一直在从严打击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剿灭了不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但由于电信网络诈骗善于运用金融、技术手段,隐蔽性极强,加上很多诈骗窝点隐藏于国外,实行遥控犯罪,司法打击起来困难重重。且由于司法打击具有滞后性,往往案发时,群众财产已经受损,即使破案了,违法所得也已被挥霍,被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
在事后打击不能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如何把防线设立在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实施过程中就成了重中之重。
此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的突出特色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强调违法犯罪源头治理,加强前端的防范工作;二是将建立跨行业、跨企业的统一检测系统,而不仅仅是司法机关一家的单打独斗;三是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反诈工作提供支持,以技术措施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四是落实相关行业或者单位的反诈工作不力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形成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责任闭环,切实解决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法律有而无效、有而无力的被动局面。
在此,草案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性规定颇具亮点。以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必须经由电信网络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网络渠道发布或传递诈骗信息,以骗取钱财。但一直以来,电信运营商对于“自己”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违法犯罪的事实,似乎采取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即使是在要求电话、网络实名制以后,真正的实名也没有完全落实,很多运营商做到的也只是“有名”而非“实名”。
要治理电话号码能够隐藏、变身(声)用于诈骗,同样“解铃还须系铃人”,电信业务经营者责无旁贷。如今,根据草案规定,未履行电话卡、互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其情节将面临主管部门给予的警告、通报批评、数量不等的罚款等处罚,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后果。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产品、服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义务,造成电信网络诈骗损失扩大的,根据过错程度等,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追加与并行,加重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防范职责,也为那些潜在的被害者增加了一份保障。当然,运营商等主体的过错在民事诉讼中由哪一方来证明、扩大损失的大小如何确定,恐怕也还是未来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摸索探讨的。当然,草案也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这是必要也是可行的做法。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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