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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民警利用职务实施强奸,量刑不能偏轻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21-01-18  浏览:

近日,安徽合肥一民警酒后办案强奸涉案女性一事引发关注。据报道,张某龙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2019年10月17日凌晨,张某龙饮酒后参与督办一起组织卖淫案,与两名辅警一同进入某酒店房间对受害人、李某、杨某三人进行现场询问。随后,张某龙安排两名辅警将李某、杨某带至酒店过道看管,自己将受害人单独留在房间内,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受害人称被张某龙强奸、殴打,并向合肥市公安局报案。

  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龙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后张某龙提出上诉,称这名女子系故意引诱他,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应该无罪。2021年1月1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受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间能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锁链,而上诉人张某龙的供述和辩解不符合正常的法律逻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当肯定,一二审法院查明案情,坚持认定强奸罪是司法进步的表现。原先,我们国家对强奸罪的司法认定十分混乱,实践中认定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行为人是否存在暴力或胁迫行为,创制了根据“被害人的差异化抗拒表现”来认定强奸罪的规则。这也导致了犯罪的成立与否高度依赖暴力因素,犯罪分子往往以自己不存在直接的暴力行为作无罪辩解,本案中的张某龙正是如此。而现在,我们在强奸罪的认定中越来越重视“被害人同意”,即合法性行为的发生必须有肯定性语言或行为的存在,这是充分尊重和保障性自主权的表现。

  不过,虽然定罪没有问题,但此案中对张某龙的量刑显然畸轻:一方面,在主观上,尽管勘验人员已在受害人体内与现场采集到张某龙的精液与DNA,法医也鉴定出受害人身体上的多处伤痕,但张某龙在到案后仍坚决否认强奸事实,甚至辩称系受害人故意引诱他,他应该无罪,体现出了极差的认罪与悔罪态度。

  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张某龙利用职务之便,在酒店房间连续四次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刑法第236条中的“情节恶劣”。换言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将妇女反锁在酒店房间内,使其不能反抗或难以反抗,再实施数次强奸行为,行为本身及其社会影响均相当恶劣,应当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退一万步说,即便不认为构成加重情节,也应在强奸罪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内从重处罚,至少判处五年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四年六个月明显偏轻。

  更重要的是,作为派出所民警,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龙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我们国家的警察形象,连累了数百万夜以继日、默默守护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人民警察;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链接:https://politics.gmw.cn/2021-01/18/content_345523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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