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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岳春:金融综合经营勿忘风险控制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时间:2007-07-12  浏览: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闻岳春

  ●金融业综合经营在稳步推进          

  ●有效提高金融业经营竞争力          

  ●出现风险波及面广危害更大          

  ●加强风险监控成为核心问题                  

  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指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两种或以上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经营的金融制度。由于金融业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制度优势不断显现出来,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一般说来,金融业综合经营有三种特征:一是多样性,这主要是金融机构采取何种模式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制。采用何种模式进行综合经营要根据国家经济和金融的具体情况,如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渐进性,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过渡时期,过渡时期的长短要根据国家的金融环境,监管当局的能力,金融机构的自身情况。三是差异性,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中国目前总体上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和管理制度。2006年12月11日我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全面开放,也要求我国金融业要加快金融综合经营。外资金融机构是以金融综合经营为背景下开展金融业务,降低成本,满足客户金融需求,节约了客户时间成本,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开展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在目前存贷利率差不断缩小的情况下,增加了利润,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收益率。在此大背景下,国内的金融机构正面临着综合化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强有力的竞争挑战。有效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已成为一种迫切需要。     
  国家“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2006年开始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监管当局也已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多元化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发展状况。实际上,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一直进行着综合经营的实践。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这些金融控股公司性质的企业集团通过所控股、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混业经营,或通过集团或银行在海外设立的机构经营证券、保险等业务。法规、政策也明确鼓励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上市证券公司,而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进展。另外,银行设立保险公司也受到明确鼓励。当然,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这些综合化经营尚处在起步阶段,并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本质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对于综合经营来说,一旦某个(或某些)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出现风险,因其占有的金融资源甚多,则危害更大,甚至可能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及系统风险,进而使本国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面临危机。因而,面对国际竞争,为提高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顺应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潮流是必要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加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包括预警系统)、控制、监管及化解机制的构建(在此统称为“风险的计量与监控机制”)则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否则综合经营将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现实形势发展已迫切要求我们重视对中国金融综合经营新环境下的风险计量与监控机制的研究。          
  基于上述逻辑,就综合经营新趋势下的金融风险控制机制的构建进行研究,这是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需要,也是理顺普通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当局关系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在金融全球化和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迫切要求迅速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所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因此,运用现代经济金融学理论和分析方法,借鉴境外金融制度演变发展中的经验教训,探析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新趋势下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切实执行,在当前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在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大前提下有效推进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从根本上将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及安全运行;同时,亦将有利于金融制度理论、风险管理理论、金融监管理论等的深化和完善。          

                  (作者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2007年07月12日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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