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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如何才能确保枯井不再吞噬生命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16-11-14  浏览:

  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连日来,对河北保定蠡县坠井男童聪聪的生命大营救,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历经107小时的救援后,男童最终不治。而男童爷爷向救援人员的那一跪,让无数人动容。紧接着,事件又生波澜,有媒体报道,男童家属在医院闹事,还打了120司机,还有人撰文说“该有人承担刑责”。最新的消息则是“坠井男童”家属首发声明,声明中满是对各级政府、各界人士,包括医院和专家的大力援助与付出给予感激之情,强调从没提出任何赔偿,也从来没想过用逝者获取任何东西。
  种种信息斑驳陆离,难辨真假。不过,尽管结局不尽如人意,但此次救援场景给一直被认为是人情冷漠的当今社会增添了不少温情,也让人们再一次反思“坠井而亡”这个早已存在而又悬而未决的问题。
  多年来,坠井问题时常见诸报道,只不过事情发生过后,同样的问题依旧反复。机井在干旱缺水之地,代表着生机与生命,但由于人们的疏忽,一些水井也伴随着事故和灾难而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深井、矿井掉人掉物事故上万起,生命财产损失无法估量。有调查显示,掉入井中的六成以上都是未成年人。一个井盖或者一个提示性的标志也许就能减少这种事故的发生,悲剧频频发生的背后折射的是对生命的漠视。
  不可否认,事故的发生,孩子的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尽最大可能注意到孩子的安全问题。但是,只靠家长提醒和照顾孩子显然是不够的。一般来说,孩子的家长没有能力填埋废井,或者为其配备足够的安全措施,也不可能时刻与孩子在一起。以前的机井多数是国家或集体出资建设的,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机井的收益人或新的产权主体已经很难界定,因此形成了诸多管理上的漏洞。此时,如果作为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基层部门再不对此承担起管理之责,就会导致悲剧一再发生。所以,各地基层组织对当地的危险枯井、废井进行梳理是防治悲剧发生的前提。
  虽然无从得知中国农村废井的确切数字,但可以肯定的是,十几年来,“枯井害人”的新闻远不是个案,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枯井无人过问,悲剧周而复始。然而,对于如何管理和处理这些废弃机井,至今未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已有的机井管理办法和制度都是针对正在使用中的机井。不过,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每口井都是“有主人”的,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不管是村民本人还是村集体组织,只要是使用了机井或者从中受益的,都应该作为机井的所有人。如果有人因为机井受到伤害,受害人或者其家属都有权追究机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此类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人们不禁要问,除了填埋比较困难一点外,安装一个井盖、加高井台或者竖立一个警示标志为什么如此困难?从现实情况来看,主要原因除了枯井所有者不明,或者管理者自身对生命的漠视外,缺乏具体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和约束则是制度性根源。这也是广大农村地区尚未跟上国家法治建设步伐的一个表现。因多年来管理荒疏,姑且不说一些废井的管理责任难以明察,就算通过司法途径查清了责任人,责任如何落实到位也是一个大问题。所以当务之急,应该尽快根据废井存在的原因、所在的位置,以及是否还有人受益等标准确定各自的责任人。在落实不了责任人的情况下,则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兜底维护或解决隐患。从更高层面来看,政府应该将这个问题纳入“三农”问题之中,拨付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治理。当然,除了资金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之外,加强宣传教育,使村民尤其是广大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法律本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先导,但很多时候却变成了以生命为代价的经验,以生命为代价推进法治改革进步的不在少数。当未发生事故时,一口枯井不会造成伤害,也就不是事。但是,作为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该足以预见一口枯井、废井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只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至于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此刻才开始的反思即使不是太晚代价也太大了。
  一条生命的成本是多少?是参与救援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还是放一个井盖,或是做一个危险指示牌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这恐怕很难衡量,但并不难做出抉择。(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版面链接:http://epaper.oeeee.com/epaper/A/html/2016-11/14/content_93298.htm#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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