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近来,接连几次围观拍摄警察执法事件引人关注。先是5月16日兰州大学生吴某因同伴拍摄警察粗暴执法导致屁股被打伤,后拍摄者被迫送交视频,当事警察也受到处理。在这起事件中,警察从粗暴执法到打伤他人屁股,可谓一错再错,没有找“拍照不合法”的借口。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又在网络传播,后经查,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碍公务案件。不过,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平昌公安”还在官微中列举七条相关规定,以支持“遇到警察执法,不得随意拍摄”的观点。不过,其中并未见“禁止民众围观拍照”的具体条文。
“平昌公安”的具体解释是:虽然一般群众拍摄警察执法不会被制止,但如果拍摄行为系“恶意拍摄”,影响执法尊严、干扰执法秩序,就会被警察“依法制止”并处罚。何为“恶意拍摄”,“平昌公安”称: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员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如果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就是恶意拍摄,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此外,“平昌公安”还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称:人民警察可以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归纳起来,以上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对于他人阻挠警察执法的,可以予以制止甚至处罚;二是根据当时的警情需要,可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开。但稍作分析,这两点理由与旁边民众围观拍照还有不小的距离。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无疑有权防止危险事态升级,维护现场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但警方执法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一般来说,外围拍照不会影响到警察正常执法,或者影响不大,所以谈不上阻碍执法,扰乱现场秩序。警察要求现场人员躲避的目的则是为了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波及围观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并非警察一旦执法就有权要求无关人员走开。
事实上,对于警察执法时群众围观拍照有足够的理论支撑。首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无疑是最好的证据。在执法过程中,要求警员开启执法记录仪,就是要证实自己是在进行正常的执法与取证工作。既然法律提倡公安机关自己要做好这项工作,如此类推,围观的民众予以拍照或者录音录像,这同样可用来证明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证明有关人员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而且更加客观可信,这又有何不妥呢?说不定群众所拍的对公安执法还有意想不到的补充效果呢。其次,反过来看看,以往多次发生过市民围观帅哥或者美女交警,并将交警站岗的图片发到网上的先例,这都被媒体当成正能量进行宣传,个中道理其实完全相同,两者都是围观执法,都有网络传播,评价的标准不应该两样。再说,退一步讲,即使拍摄者“有选择性地”把图片或视频恶意传播到网上,特意找执法警察的茬,这种事情则可依据法律分别处理。在互联网时代,仅仅一个画面难以证明警察好不好,如果另外发布一些片面武断、有损执法者人格尊严,侮辱、诽谤警察言论的,这就不是拍照层面的问题,而是可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处置的。我们要把拍照本身和拍照之后做了什么区别开来。拍照,其实就像人的眼睛看到东西一样,不同的只不过它记录了下来,可以回放而已。如果只是拍拍照,与围观者用眼睛看到现场情况是一样的,执法者用不着害怕,更用不着竭力寻找制止拍照的理由。
实践当中,与公安执法类似,城管执法也容易因拍照“惹祸”。可喜的是,几天前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首次尝试网络视频直播执法过程,令人眼前一亮,多数网友为之点赞。主动直播执法,那就意味着不怕甚至欢迎市民对城管执法实行拍照监督。在这个问题上,珠海市城管局长说得好,“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市民当然可以随意拍照,这种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妥。”这名负责人认为,市民对城管执法进行拍照,首先就是对城管的一种监督,这是市民的正当权利。此外,市民对城管执法行为的拍照,也为城管执法保留了证据,应该对拍照市民表示感谢。
必须看到,如今已是“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无处不在,警民互动的必要性亦不必多言。所以,当下的执法人员应该适应被人围观,面对围观,他们应该淡定,再淡定一些。况且,警察每一次公开执法对于围观者来说也是一堂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课。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不妨主动把群众的围观拍照当作促进文明、公正和理性执法的新契机。为此,我虽不赞同把民众围观拍摄执法的行为拔到宪法权利的高度,但至少看不到围观拍摄执法有何违法之处。法不禁止当可为啊!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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