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惠强、邵鲁宁:“互联网+”对创新生态的影响及其治理
来源:解放日报
时间:2016-01-14 浏览:
上海市产业创新系统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郑惠强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邵鲁宁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随之,互联网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方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广度铺天盖地席卷而来,给各个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互联网+”成为当今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也推动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巨大冲击力令很多传统行业大呼“吃不消”。国家发改委在分析次年经济形势时明确指出“尽管网上商品零售、快递等新兴业态创造了部分新的就业岗位,但也必须注意到网店对实体店带来的冲击和显著的替代效应。”在加强监管的呼唤中,政府有关部门的态度和对策该是如何呢?
当前,互联网从IT(information technology,信息科技)时代走向了DT(data technology,数据科技)时代,新一代信息技术已成为所有传统行业的基础设施,公司原有的生产要素都需要打散重组,而不是局部改造。在企业内部生态与外部生态相互渗透下,如何产生新的合力和交互,以应对新市场机遇和挑战,成为企业保持强大竞争力的关键。
确实,任何企业都无法逃避和脱离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互联网+”则通过对个体和群体的影响不断向企业内部渗透。适应“互联网+”带来的变革,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对任何行业而言,都将面临着互联网成为一个必备的基础设施的客观现实。但是,各个行业发展的特点和现状不同,与互联网的融合难易也就存在着差异。“互联网+”,加的是什么?怎么加?必须与特定产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反过来说,不同产业的具体产业创新生态将会对商业模式创新产生直接的约束甚至是阻碍。
在创新生态系统中,自然市场竞争环境下要素间的创新模式和创新发展,必然涉及到环境、资源禀赋、供需态势等关键点,主要通过联系创新生态系统的市场要素和内部环境间的关系,对市场竞争中的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进行结合。特定产业的“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取决于产业内部的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创新动力可以理解为产业发展的驱动力量,问题是,该产业的核心企业是否已经意识到已经存在或者可能面临的“互联网+”威胁或者机遇。有些行业,由于行业主体相对分散和组织间关系松散的特性,并没有及时预计到移动互联网工具将对行业造成冲击,尤其是产业资本对互联网工具极大的支持所造成的行业颠覆。创新能力可以理解为该产业可以实现不同水平需求的商品化的难易程度,不是遍地开花,也不是千篇一律。不同企业主体的研发投入和应变速度各有不同。由于我国目前的创新能力相对较低,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行业的影响普遍集中于流通模式的改造,而对于供应链其他环节的影响却一直进展缓慢。
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冲击让我们不得不警惕,在给予相当宽容的发展空间下,政府有形的手何时出击,如何予以必要的治理?
明确治理的边界,就是要明确被约束的对象既不是互联网工具本身,也不是研发出来的各种商业模式,而是各类违法的企业。治理的依据是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工具和商业模式不会成为违法主体,而对于违规的企业,不能因为他们被互联网的光环笼罩着而成为制假贩假、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的借口。知名度颇高的淘宝和阿里巴巴如此,常用的大众点评和携程网也是如此,还有近期被社会关注的猪八戒网也是如此。比如猪八戒网,已经是全国领先的服务类交易平台,服务项目包括创意设计、营销推广、程序开发、文案写作、商务服务、装修服务、生活服务、配音影视服务等。现实中,这些服务往往面临着知识产权被侵犯容易但维权难的困境,不利于真正优秀的设计师和团队快速成长形成竞争优势。由此可见,政府应该支持或者要求平台运营方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维护手段和证据保全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此才能更好的促进传统行业的互联网化提升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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