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对媒体报道稍作盘点,发现自2010年至今,全国至少有40多起严重的校车事故,死亡人数达150多人。校车事故频发的直接原因,无非是车辆超载,质量不合格,驾驶人员无资质等。而且,每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都会严惩肇事者,但严查过后,新的事故还是很快又发生了,因而,反思校车事故的原因恐怕不能仅仅停留在肇事车辆和司机这个层面。
首先,一些地方校车的监管确实存在难题。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许多幼儿园属于民办的“家庭作坊”,这类幼儿园没有足够的运营经费,在校车的选择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都存在困难。不难想象,每日全国有多少有问题的校车在运行之中,又有多少孩子每天乘坐着没有安全保障的校车。在管理方面,有关职能部门有时确很无奈,面对儿童入园上学的难处,他们对这类学校和校车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即使发现了严重问题,因没有出事常常也只是罚款了事,这就很可能给重大事故留下隐患。
其次,即使是严格实行管理,现行的校车管理制度也存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困境。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都有管理职责,而规定的职责太过泛化,操作性就不强,加上各地区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管理能力极不均衡,一些地区弱化管理的情况普遍存在。“多头管理”还必然导致“踢皮球”现象,难以有效地抑制校车事故的发生。
第三,对幼儿园校车如何管理法律还有漏洞。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即该《条例》原则适用于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校车。对“入园幼儿”则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只是对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如此规定,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实在难以保障幼儿乘车入园的安全管理。而实际上,与中小学生相比,幼儿显然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校车事故中幼童的死亡率明显高得多。
可见,遏止校车事故频发,首先还是要追寻到教育经费不足以及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上来。目前,在教育财政上,虽然对基础教育有国家拨款,但是拨款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进行,这样就会导致各地区存在差异。同时,地方政府的拨款主要针对的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难以受助,或者受助微薄。出问题的校车大多来自私立学校,原因就在于此。因此,在国家一再“加大教育投入”的过程中,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私立学校以及对学校校车的财政投入,并让其落到实处,值得有关部门认真审视和思考。
此外,在事后的责任追究方面,决不能因为存在“多头管理”的规定,使“大家都有责”变成“谁都不担责”。除了追究校车所有人和有关司机的刑事责任外,对有关管理人员也要严格追责。虽然存在一些无奈的客观因素,但对校车监管的缺失毕竟是一种渎职行为,一些校车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所以,在依法分清责任的情况下,责任追究不能够以轻代重,以行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在哪个环节出的问题,必须由哪个环节的管理者负责。
最后,还必须强调一点,从以往的事故处理来看,由于肇事者往往没有赔偿能力,多数是由当地政府出面赔偿。这种快速且大额的赔偿主要是出于维稳目的,而且,在赔偿和处理肇事者之后,确实能够平息矛盾,达到维稳的预期效果。但是,这样做必然产生错误的导向作用,一方面,它造成了“赔钱就可以解决”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致使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继续抱有侥幸心理,而不重点关注事故的事前预防,最终起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http://epaper.nandu.com/epaper/A/html/2014-11/24/content_3349160.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