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八年时间,八个岗位,横跨两省五地,一名副科级乡镇干部就这样成为正处级团市委书记。近日,江西省鹰潭团市委原书记徐楷涉嫌年龄造假、入团志愿书造假、违规任用等问题被基本查实。徐楷被撤销江西省政协委员资格。媒体调查进一步发现,徐楷为江西省政协副主席许爱民的女婿,许爱民的女儿许灿灿同期也因涉嫌违规提拔被调查(《东方早报》11月7日)。
实际上,此类造假骗官案早就不是新闻。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周昌平特大造假骗官案”,2010年又爆出“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造假骗官事件”,据调查,王亚丽的履历中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2011年又有“云南版的王亚丽:党熙燕造假骗官事件”。类似事件不断上演“续集”,我们不能不思考,对这类事件的追责是不是总在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根据中纪委在2010年发布的《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件的通报》,对于此类造假骗官事件的处理看起来很严厉,但大都集中于追究当事人的“其他”刑事责任,以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而对骗官行为本身似乎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如在“王亚丽案”中,王亚丽被以职务侵占罪和行贿罪判刑14年。而相关人员大都只受到党内处分,如“免职”或“严重警告”,特别是与此事件关系最为密切的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某某仅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如此一起造假骗官的大要案,处罚结果好像并未切中“骗官”这个要害。
其实,诸多造假骗官事件几乎都涉及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根据现有判决,鲜有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造假”和共同“造假”行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分为“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是指无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在“王亚丽案”中两种伪造都涉及,可是在追责时却并未追究王亚丽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行为,遑论对其他帮助者的追责。而依据刑法规定,相关人员与当事人共同“造假”,或者是通过授意的方式“造假”,都足够令这些人员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处理这类事件时存在“偏”或者“轻”的倾向,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造假升官也非易事,牵涉范围很广,往往涉及较大的关系网,甚至存在一定范围的利益集团,也就是中纪委所说的“山头主义”。在骗官事情露馅后,为了不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往往就力图采用抓小放大、以行代刑的从轻处理方式。毫无疑问,有罪不罚,有责不究正是难以遏制此类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回到徐楷事件中来,该事件尚未有最终处理结果,亦未有司法介入的消息。不过,处理徐楷“造假骗官”事件当然不能无视前车之鉴。至少,其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行贿受贿等犯罪是必须向公众解释清楚的。还有,八年时间,八个岗位,横跨两省五地,徐楷能够有如此本事,其背后决非一两个助力者。所以,徐楷的岳父大人是否这起违规选人用人案件的终点令人关注。
如今,在事情暴露后进行分析,公权私用,官官相卫使徐楷式晋升为何成为可能,在徐楷一路顺风、所向披靡的同时,很可能还伴随着一些官员明知违背党纪国法,却仍然心照不宣地配合着违法违规行为将其向上推进。果真如此,这就是地地道道的官场不作为,是典型的官员渎职行为,接下来如何追责令人期待。
还有,徐楷事件之所以被查处,还源于中央巡视组的介入。2013年9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指出,徐楷涉嫌“造假骗官”。江西省随后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调查。这就不能不问,江西当地为何对徐楷事件如此后知后觉?答案恐怕是“非不知也,乃不为也”。因为在巡视组反馈意见之前,一些针对徐楷的举报信早就传遍网络。这里面又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呢?
而对于渎职行为,我们早就该改变传统观念了,官员实施不当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固然是渎职,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同样也是渎职。这一点,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早就明确过,而一些“造假骗官”案无疑严重贬损我们党和政府的信誉,在群众中已造成极其负面影响,将其认定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实在并不为过。
最后,回眸这一个个造假骗官案,其中失察的是人,而不是制度本身,制度的执行者守着法律法规不用,对违法乱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逢迎配合,制度再严,法网再密,又能怎样呢?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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