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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警方违规盘查的责任与规制

来源:【东方早报】   时间:2013-12-05  浏览:

  据一些媒体近日披露:今年9月9日晚9时52分,43岁的浙江商人冯言法在山东淄博一家酒店内,被当地张店公安分局兴学街派出所几名联防队员,以“形迹可疑,且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为由,带到派出所盘问。冯就住于该酒店,尽管他解释说身份证就在楼上房间里,但还是被联防队员强行带走。当晚11时许,冯言法因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晚12时许不治身亡。
  法医检验结果认定,死者符合高血压脑血管病变致脑干出血猝死。而情绪紧张、激动、劳累、剧烈体力活动可引起血压升高,进而诱发脑干出血。当地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是:联防队员的行为属正常盘问。
  这样一来,冯某之死很可能成为又一起“意外事件”,其逻辑结论是:普通公民面对莫名其妙的突然盘查,必须具有优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否则,很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这样的执法逻辑显然是对被盘查人的苛求,而无视法律对盘查者自身的要求。如此逻辑必然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不和谐的音符。
  首先,关于盘查的对象,我国《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该条也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另外,公安部2004年颁行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该《规定》对适用继续盘问的对象做了与《警察法》上述规定内容相似的严格限定,对不适用继续盘问的人员也有详细列举,还列举了“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的三种人。
  其次,关于盘查的主体,据《警察法》的规定,盘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人员。《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也明确:“继续盘问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继续盘问工作由人民警察执行。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据《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治安联防队员作为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没有执法权,更谈不上拥有盘查行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身、扣押他人财物和证件等权力。
  可见,在上述案件中,警方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为什么要盘查冯言法。如果不解释清楚这个问题,其他解释都苍白无力。如果没有足够理由实行盘查,警方就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而不该在冯某的身体疾病方面大做文章。
  其实,盘查容易被滥用与其模糊的法律地位有关。
  盘查本系介于刑事侦查与行政调查之间的中间行为,我国将盘查定位为行政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预防性维护公共秩序,但对公民的拦截与搜查行为涉及人身强制,兼具刑事侦查特征。我国《警察法》允许警察在现场盘查后对特定相对人进行留置,规定留置盘问的最长持续时间为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进一步延长至48小时。
  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将当场盘查与继续盘问捆绑在一起,形成所谓留置措施,实际上是延伸了盘查的职权范围,使其与传唤、强制传唤、刑事拘留等措施衔接在一起。公安机关在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处置时,可能首先选择留置盘问,而不是拘传或者拘留,因为前者手续更简便、时间更长,被提起诉讼或赔偿的风险也更小。这就导致盘问留置被广泛运用,并具有了对拘传、拘留的临时替代功能,成为变相的刑事强制措施。
  考察各国实践,对盘查的监督制约一直存在难题。即使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合理怀疑”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解读,也是建立在经验判断之上。如美国法院强调,仅凭预感、猜测和无特定目标的怀疑是不够的,“合理怀疑”必须基于警察的执法经验,综合具体的情景。
  但事实让人们有理由担心,警察总能找到盘查的“合理怀疑”理由,尤其是一旦牵涉到对身份、地域,甚至穿着、相貌的歧视心理,盘查的对象范围就会被以“经验”为由随意扩大。也就是说,使用不当,任何公民,包括你我他,都可能成为盘查的对象。
  不过,英、美等国为合理控制警察的盘查行为,将盘查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范。对警察盘查获得的刑事证据,法院有权进行可采性审查,如果存在启动程序或盘查强度上的瑕疵,法院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同时,还有救济途径。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警察执法时,民众如认为警员有侵害其利益的,可当场陈述理由,表示疑义。警员如认为有理,应立即停止或更正行为;如民众要求说明,警员应将疑义理由制作记录交付。民众也可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若有违法情事,更可请求赔偿。
  在我国,当前对于违规启动盘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格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从长远来看,为避免盘查的随意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必要为盘查设置适当的程序制约机制。这正契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精神。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3-12/05/content_842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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