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金泽刚专栏
近来,南京市长季建业涉腐案被传得沸沸扬扬。前几日被曝光官学交易,近日又牵涉情人问题。尽管季建业案尚在查处之中,有关的几名女性还只是接受调查,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权色交易几乎成为大多数腐败案件的定律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贪官被抓之前,女人不是问题;被抓之后,女人也只是纪律和道德问题,法律奈何不得。在纪律和道德已然失效的情势下,将严重腐蚀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性贿赂行为纳入刑法的射程之内,已是当务之急。
对性贿赂给予刑罚处罚,主要体现出两大功能,一是特殊预防功能,即对于性贿赂者本人(包括实施性贿赂和接受性贿赂的双方)具有直接的惩戒作用,使他们遭受刑罚处罚后,没有机会再犯,或者不敢再犯。二是一般预防功能,即惩治性贿赂者,对于社会上的其他人有普遍的警示教育作用,使他们在刑法的威慑下不敢为之。相反,对性贿赂者不予治罪,其后果是,以色易官或者以色易财者最终还是实际受益人,这给社会带来极为不好的负面示范效应。一些贪色胜过贪财的官员也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其实,对性贿赂的危害早就人所共知,只不过一些人认为,要追究性贿赂的刑事责任,证据上的把握比较困难。而仔细想想,这种担心并无必要。
一般而言,性贿赂都是官员与其情人私下秘密进行的交易,事后追究时,要得到此前性贿赂者行苟且之事的所谓“物证”几乎不太可能。即使看到他们肩并肩、手拉手走出酒店,也难说他们在搞权色交易。除非某些场景被人偷拍(如雷政富案),或者一方“留一手”刻意留存重要证据,但这毕竟是极少数的情况。那么,没有直接物证是否就不能定性为情人关系,或者证实双方存在不正常的交易关系呢?事实并非如此。
权色交易明显不同于一夜情。官员与情人之间的非正常关系,肯定非一日之功。性的关系虽然隐秘,但也是最易被人关注和受人察觉的一种关系,这表现了事物的两面性。只要有此关系存在,接受性贿赂和给予性贿赂者身边的人一定能够有所感知。有些情人关系很容易“公开”也是这个道理。何况,一些权色交易还夹杂着钱财等物质性利益,查处起来并不困难。实际上,一些贪官很好色在民众中早就有反映,只是“没出事”就没人查。在诸多的腐败案件中,纪检部门也总是先断言某某官员有“道德败坏”的作风问题,而后再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而且,这样的断言还没有受到过当事者质疑的先例。
所以,性贿赂是否入罪主要还是个态度问题,至少证实此类犯罪的证据链并不需要非有两个人裸身在床的情节不可!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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